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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山林川泽利用问题再检讨——以“公私共利”原则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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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炎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6-53,共8页
山林川泽作为自然资源,原则上是对所有人无偿开放的。从整体上看,在殷周邑制国家时代,族长与氏族成员之间通过一定的规约对山林川泽资源进行共同利用,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私共利"。至迟从西周中期,开始出现山泽君主私有化的倾向... 山林川泽作为自然资源,原则上是对所有人无偿开放的。从整体上看,在殷周邑制国家时代,族长与氏族成员之间通过一定的规约对山林川泽资源进行共同利用,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私共利"。至迟从西周中期,开始出现山泽君主私有化的倾向,进入帝国时代之后,这一倾向又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然而在专制王权下,"公私共利"的原则却依然存在。在山泽禁区内,历代帝王通过实施"弛山泽之禁"以实现所谓的"公私共利",实质上是掩盖山泽私有进一步强化的手段。在禁区外的山泽区域,通过"公私共利"的利用规定,一方面是君主与实力阶层在山泽占有问题上达成的一种妥协;同时,亦是保障普通民众获得再生产手段的重要方式,但从实践层面而言,这种"公私共利"并不能真正实现,体现出古代国家权力在维护民众再生产方面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山林川泽 禁区 弛山泽之禁 公私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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