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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边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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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海东 《荆楚法学》 2024年第2期103-114,共12页
创新是数字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对平台的监管不应以扼杀其优势为代价。新《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写入立法宗旨,彰显出立法者对平台反垄断“阻断式执法”减损数字经济创新价值的隐忧。反垄断只能作为权宜性个案审查工具,而平台需走向... 创新是数字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对平台的监管不应以扼杀其优势为代价。新《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写入立法宗旨,彰显出立法者对平台反垄断“阻断式执法”减损数字经济创新价值的隐忧。反垄断只能作为权宜性个案审查工具,而平台需走向自治。然而,单一内部监督机制存在效用边界,平台自治亦不应完全排斥公权的合理参与。诞生于公私合作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经过改良后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规制不足或规制过度的缺陷,契合平台自治要求。需从三个层面约束其权利边界:其一,权利行使主体约束。应由投服中心等金融公益组织作为特殊管理股的权利行使主体,而非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其二,本体构造约束。从特殊管理股的建立、运行与退出三层面构造股权制度,实现有效管理与有限管理、主体培育与适时退出。其三,公司治理约束。体现为股东权的约束、决策权的限制和监督权的强化,并藉由公司法修改契机,通过一元制下的监督型董事会赋予特殊管理股董事强式监督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自治 平台反垄断 平台创新 特殊管理股 公私法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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