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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公私法协同路径研究
1
作者
程行坤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7-117,共11页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提升科研人员主体地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探索。目前,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面临法律、实践和技术层面的多重障碍,有关改革试点政策本身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提升科研人员主体地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探索。目前,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面临法律、实践和技术层面的多重障碍,有关改革试点政策本身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路径选择对其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意义,必须首先厘清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其路径选择的理论基础和核心范畴。在此基础上,审视发现我国现行公法路径凸显出诸多问题,而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路径逐渐受到青睐,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坚持公法与私法协同的混合法路径。具言之,既要保证科研人员权属自治自由,也要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监管规则与权责体系,并以此为基进一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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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公私法协同
路径选择
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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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公私法协同视角下高空抛物问题探析
2
作者
崔安妮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71-78,共8页
当前,公法与私法共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实务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积极义务的创设增加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概率,但因立法回应不及时,导致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形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
当前,公法与私法共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实务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积极义务的创设增加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概率,但因立法回应不及时,导致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形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私法发挥的协同作用。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应以《民法典》为标尺,积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健全“民行”“行刑”衔接制度;公安机关须依法行政,强化调查取证力度;检察机关和法院应适度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如此,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完善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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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私法协同
不明侵权人
侵权责任
行政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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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法典化
3
作者
王世进
张春梅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7-93,99,共8页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进程,不仅是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生态环境法典结构完整性的必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应在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样态的基础上,揭示其现有法律规范难成体系、...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进程,不仅是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生态环境法典结构完整性的必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应在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样态的基础上,揭示其现有法律规范难成体系、现行制度尚欠成熟等问题,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构造的基础上逐步完成法典化的转化,最终形成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中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定义条款、法权配置条款、核心措施条款、与其他制度相衔接的规范表达,以及生态环境法典分则编中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污染防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法律责任编的规范构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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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
公私法协同
修复责任
法
典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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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设计
被引量:
2
4
作者
李艳芳
丁存凡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3-53,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是环境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于环境法典中统一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内容既顺应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工作一体化、综合性的特点,也是环境法典内容全面性的必然要求。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应当在公私...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是环境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于环境法典中统一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内容既顺应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工作一体化、综合性的特点,也是环境法典内容全面性的必然要求。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应当在公私法路径协同的指引下,一方面发挥公法路径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注重私法路径的辅助功能。生态环境责任编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需处理好与总则编的关系,并且涵盖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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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
法
典
生态环境责任编
环境
法
典总则编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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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以协商行政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
2
5
作者
王莉
许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12,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规范遗漏,磋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参与磋商的功能定位不统一、磋商程序的启动规则不同一、磋商协议是否公示各地方存在较大差异等诸多问题,学理上亦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单一解释路径下的二元分歧,无法完整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全貌。协商行政理论主张公私法协力治理,通过平等协商手段实现环境行政目标,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提供了全新且适当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基于协商行政理论的基本要旨,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宜定性为以垂直关系为基础的平等协商制度,磋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公法义务的协商行政行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重新识别之下,磋商实践中的既存问题便可得以有效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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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
律属性
协商行政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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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合同法律的公共规制功能
被引量:
2
6
作者
徐英军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89-92,共4页
公私法协同共治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合同法律当为私法参与公共规制的首要法源。合同法律承载公共规制功能具有正当性,维护公序公益乃是合同立法的固有意旨,守法和公序良俗是合同法实施公共规制的原则性规范。在合同法...
公私法协同共治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合同法律当为私法参与公共规制的首要法源。合同法律承载公共规制功能具有正当性,维护公序公益乃是合同立法的固有意旨,守法和公序良俗是合同法实施公共规制的原则性规范。在合同法律适用中,应重视目的条款、一般规范与具体规则的实质性解释,将行政政策融入司法政策之中,指导法官在具体个案裁判中权衡合同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审慎通过否定合同效力发挥合同法律的公共规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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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
法
公序良俗
公私法协同
公共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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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商业自动化决策规制的私法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被引量:
4
7
作者
王东方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0-128,共9页
商业自动化决策中被决策主体不享有算法解释权。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规制框架是以告知同意规则-事前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事后说明义务和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为核心进行的规范体系构建。但这种规范以保障被决策主体知情为逻...
商业自动化决策中被决策主体不享有算法解释权。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规制框架是以告知同意规则-事前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事后说明义务和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为核心进行的规范体系构建。但这种规范以保障被决策主体知情为逻辑起点,不能有效解决自动化决策中普遍存在的算法黑箱问题。商业自动化决策需公私法协同规制。首先,私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框架层面),细化数据主体事前告知义务和事后说明义务的范围,明确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适用情形。在自动化决策前,商业决策主体不仅应向被决策主体主动告知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还应主动告知该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在自动化决策后,商业决策主体应对影响被决策主体权益的相关信息进行具体说明。此外,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行使需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双重限制。其中,是否“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严重改变了被决策主体的利益状态;而是否“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则需纳入商业决策主体的事前告知义务范围。其次,公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具体逻辑(算法层面)并进行穿透式监管,即通过算法备案-实质审查和算法备案-动态监管的方式解决算法黑箱可能带来的侵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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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自动化决策
算
法
解释权
告知同意规则
算
法
黑箱
公私法协同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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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网络爬取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被引量:
3
8
作者
秦登峰
许娟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206-212,共7页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根据网络爬取行为对象不法层面的法益侵害和行为不法层面的归责而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面对权益保护与行为规制路径的竞合、刑法扩张适用的缺陷和私益保护模式的不足,需要进行法律规制路径的梳理与司法价值取向的...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根据网络爬取行为对象不法层面的法益侵害和行为不法层面的归责而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面对权益保护与行为规制路径的竞合、刑法扩张适用的缺陷和私益保护模式的不足,需要进行法律规制路径的梳理与司法价值取向的转变。即采用以权益保护为主、行为规制为辅的追责梯度,根据技术区分原则限制刑法的扩张适用,平衡私益保护和公益保护。此外应创新法治理念,协同适用公法与私法机制,向法律风险双向沟通以及网络公共领域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方向转变。具体包括:引入强制缔约机制,增强爬虫协议的法效性;增设行业公约,实现多方耦合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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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爬取行为
法
律规制
公私法协同
爬虫协议
行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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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可携权在商业数据保护中的失衡与矫治
被引量:
1
9
作者
阙梓冰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37-45,共9页
就可携权与商业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既有探讨多秉承企业基于商业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应受保护的观点,主张对可携权进行限制。此种模式虽能保护企业数据利益,但无助于发挥可携权旨在降低个人转换平台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的制度功用。可携...
就可携权与商业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既有探讨多秉承企业基于商业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应受保护的观点,主张对可携权进行限制。此种模式虽能保护企业数据利益,但无助于发挥可携权旨在降低个人转换平台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的制度功用。可携权保护私益的同时也承载着公共目标。应在公私法协同治理的语境下重新审视可携权的功能定位,并对可携权所涉利益冲突进行再平衡。可携权的公益促进面向决定了可携带的数据范围在特定情况下应有所扩张,私益保护属性则要求对数据接收者进行必要限制从而保护数据控制者的商业利益。应区分用户自主携带数据的行为和大规模数据转移行为,并将数据接收者处理数据的目的限定在特定范围,从而矫治可携权在商业数据保护中的失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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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数据可携权
商业数据保护
公私法协同
三重授权
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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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被引量:
17
10
作者
于浩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9-151,共13页
信息时代个人数据的个体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凸显,个人数据问题的时代性及其所涉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既有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当前,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在实践层面面临司法适用冲突与立法表达缺位的困境,在理论层面存在个人数据...
信息时代个人数据的个体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凸显,个人数据问题的时代性及其所涉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既有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当前,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在实践层面面临司法适用冲突与立法表达缺位的困境,在理论层面存在个人数据权利性质争论。放眼域外针对个人数据的规制,美国较为强调数据的财产权属性而实施市场导向规制模式,欧盟则偏重个人数据的人权色彩而实施强政府干预的家长式控制模式,美欧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从不同视角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为实现个人数据的公共经济价值和个人权益保障的双重平衡,需要创新规制思维,以个人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为基础,采取公法与私法协调规制的路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法律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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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分类
公私法协同
法
律规制
原文传递
题名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公私法协同路径研究
1
作者
程行坤
机构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产学研融合发展中心
出处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7-117,共11页
文摘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提升科研人员主体地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探索。目前,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面临法律、实践和技术层面的多重障碍,有关改革试点政策本身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路径选择对其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意义,必须首先厘清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其路径选择的理论基础和核心范畴。在此基础上,审视发现我国现行公法路径凸显出诸多问题,而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路径逐渐受到青睐,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坚持公法与私法协同的混合法路径。具言之,既要保证科研人员权属自治自由,也要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监管规则与权责体系,并以此为基进一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关键词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公私法协同
路径选择
制度供给
Keywords
Empowerment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Public-private Law Coordination
Path Selection
Institutional Supply
分类号
D922.1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公私法协同视角下高空抛物问题探析
2
作者
崔安妮
机构
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71-78,共8页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江苏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1FXD001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业务经费项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行政法学教学全过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220201073。
文摘
当前,公法与私法共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实务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积极义务的创设增加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概率,但因立法回应不及时,导致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形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私法发挥的协同作用。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应以《民法典》为标尺,积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健全“民行”“行刑”衔接制度;公安机关须依法行政,强化调查取证力度;检察机关和法院应适度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如此,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完善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
公私法协同
不明侵权人
侵权责任
行政调查权
Keywords
coordination of public-private law
unknown infringer
tort liability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right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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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法典化
3
作者
王世进
张春梅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7-93,99,共8页
基金
2022年江西省社会科学“十四五”基金项目“生态产品财产权研究”(22FX17D)。
文摘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进程,不仅是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生态环境法典结构完整性的必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法典化,应在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样态的基础上,揭示其现有法律规范难成体系、现行制度尚欠成熟等问题,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化构造的基础上逐步完成法典化的转化,最终形成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中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基本定义条款、法权配置条款、核心措施条款、与其他制度相衔接的规范表达,以及生态环境法典分则编中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污染防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法律责任编的规范构建思路。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
公私法协同
修复责任
法
典化表达
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Coordin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Liability for repair
Codified expression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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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设计
被引量:
2
4
作者
李艳芳
丁存凡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3-53,共11页
文摘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是环境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于环境法典中统一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内容既顺应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工作一体化、综合性的特点,也是环境法典内容全面性的必然要求。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应当在公私法路径协同的指引下,一方面发挥公法路径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注重私法路径的辅助功能。生态环境责任编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需处理好与总则编的关系,并且涵盖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性规定。
关键词
环境
法
典
生态环境责任编
环境
法
典总则编
公私法协同
Keywords
environmental code
the liability part of environmental code
the general part of environmental code
publicprivate law synergy
分类号
D91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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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以协商行政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
2
5
作者
王莉
许微
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12,共12页
基金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20&ZD185)
2021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环保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监管机制创新研究”(2021BFX005)
2021年河南省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地方高校构筑适应‘新法学’需要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教高函(2021)110号]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规范遗漏,磋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参与磋商的功能定位不统一、磋商程序的启动规则不同一、磋商协议是否公示各地方存在较大差异等诸多问题,学理上亦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单一解释路径下的二元分歧,无法完整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全貌。协商行政理论主张公私法协力治理,通过平等协商手段实现环境行政目标,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提供了全新且适当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基于协商行政理论的基本要旨,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宜定性为以垂直关系为基础的平等协商制度,磋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公法义务的协商行政行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重新识别之下,磋商实践中的既存问题便可得以有效消解。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
律属性
协商行政
公私法协同
Keywords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nsultation system
legal attribute
consultative administration
public-private law synergy
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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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合同法律的公共规制功能
被引量:
2
6
作者
徐英军
机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89-92,共4页
基金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合同法演进视野中商事契约群的规范研究”(2019BFX 018)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公私法协同共治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合同法律当为私法参与公共规制的首要法源。合同法律承载公共规制功能具有正当性,维护公序公益乃是合同立法的固有意旨,守法和公序良俗是合同法实施公共规制的原则性规范。在合同法律适用中,应重视目的条款、一般规范与具体规则的实质性解释,将行政政策融入司法政策之中,指导法官在具体个案裁判中权衡合同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审慎通过否定合同效力发挥合同法律的公共规制功能。
关键词
合同
法
公序良俗
公私法协同
公共规制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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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商业自动化决策规制的私法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被引量:
4
7
作者
王东方
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0-128,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规则研究”(YWF-21-BJ-W-204)。
文摘
商业自动化决策中被决策主体不享有算法解释权。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规制框架是以告知同意规则-事前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事后说明义务和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为核心进行的规范体系构建。但这种规范以保障被决策主体知情为逻辑起点,不能有效解决自动化决策中普遍存在的算法黑箱问题。商业自动化决策需公私法协同规制。首先,私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框架层面),细化数据主体事前告知义务和事后说明义务的范围,明确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适用情形。在自动化决策前,商业决策主体不仅应向被决策主体主动告知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还应主动告知该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在自动化决策后,商业决策主体应对影响被决策主体权益的相关信息进行具体说明。此外,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行使需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双重限制。其中,是否“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严重改变了被决策主体的利益状态;而是否“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则需纳入商业决策主体的事前告知义务范围。其次,公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具体逻辑(算法层面)并进行穿透式监管,即通过算法备案-实质审查和算法备案-动态监管的方式解决算法黑箱可能带来的侵害问题。
关键词
商业自动化决策
算
法
解释权
告知同意规则
算
法
黑箱
公私法协同
规制
Keywords
automated commercial decision-making
right to algorithmic interpretation
rule of informed consent
algorithmic black box
public-private collaborative regulation
分类号
F272.2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爬取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被引量:
3
8
作者
秦登峰
许娟
机构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出处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206-212,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FX127)。
文摘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根据网络爬取行为对象不法层面的法益侵害和行为不法层面的归责而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面对权益保护与行为规制路径的竞合、刑法扩张适用的缺陷和私益保护模式的不足,需要进行法律规制路径的梳理与司法价值取向的转变。即采用以权益保护为主、行为规制为辅的追责梯度,根据技术区分原则限制刑法的扩张适用,平衡私益保护和公益保护。此外应创新法治理念,协同适用公法与私法机制,向法律风险双向沟通以及网络公共领域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方向转变。具体包括:引入强制缔约机制,增强爬虫协议的法效性;增设行业公约,实现多方耦合共治。
关键词
网络爬取行为
法
律规制
公私法协同
爬虫协议
行业公约
Keywords
web crawling behavior
legal regulations
public and private law coordination
crawler agreement
industry conventions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可携权在商业数据保护中的失衡与矫治
被引量:
1
9
作者
阙梓冰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37-45,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9)。
文摘
就可携权与商业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既有探讨多秉承企业基于商业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应受保护的观点,主张对可携权进行限制。此种模式虽能保护企业数据利益,但无助于发挥可携权旨在降低个人转换平台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的制度功用。可携权保护私益的同时也承载着公共目标。应在公私法协同治理的语境下重新审视可携权的功能定位,并对可携权所涉利益冲突进行再平衡。可携权的公益促进面向决定了可携带的数据范围在特定情况下应有所扩张,私益保护属性则要求对数据接收者进行必要限制从而保护数据控制者的商业利益。应区分用户自主携带数据的行为和大规模数据转移行为,并将数据接收者处理数据的目的限定在特定范围,从而矫治可携权在商业数据保护中的失衡状态。
关键词
个人数据可携权
商业数据保护
公私法协同
三重授权
目的限定
Keywords
right to personal data portability
commercial data protection
public-private law synergy
three-fold authorization
purpose limitation
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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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被引量:
17
10
作者
于浩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9-151,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FFXB056)。
文摘
信息时代个人数据的个体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凸显,个人数据问题的时代性及其所涉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既有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当前,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在实践层面面临司法适用冲突与立法表达缺位的困境,在理论层面存在个人数据权利性质争论。放眼域外针对个人数据的规制,美国较为强调数据的财产权属性而实施市场导向规制模式,欧盟则偏重个人数据的人权色彩而实施强政府干预的家长式控制模式,美欧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从不同视角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为实现个人数据的公共经济价值和个人权益保障的双重平衡,需要创新规制思维,以个人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为基础,采取公法与私法协调规制的路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分类
公私法协同
法
律规制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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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公私法协同路径研究
程行坤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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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公私法协同视角下高空抛物问题探析
崔安妮
《行政与法》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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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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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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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论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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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存凡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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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以协商行政理论为视角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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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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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合同法律的公共规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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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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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业自动化决策规制的私法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王东方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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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8
网络爬取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秦登峰
许娟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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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9
可携权在商业数据保护中的失衡与矫治
阙梓冰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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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0
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于浩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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