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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中公私法形式选择及其裁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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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航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1-71,共11页
在现代政府治理实践中,政府越来越多地选择私法而非公法形式来完成行政任务,这就引发了公私法形式选择的问题。现实中,单一公法形式不能满足行政任务的多元化需求,这种矛盾催生了政府私法治理形式的分殊化。我国大量公私法实证规范都支... 在现代政府治理实践中,政府越来越多地选择私法而非公法形式来完成行政任务,这就引发了公私法形式选择的问题。现实中,单一公法形式不能满足行政任务的多元化需求,这种矛盾催生了政府私法治理形式的分殊化。我国大量公私法实证规范都支持政府选择私法形式,这在公私法规范目标的共通性上也能得到证立。具体来说,政府治理中私法组织的形式选择可以分为任务型、形式型和功能型三种;私法手段的形式选择可以在给付行政、调控行政和干预行政三类领域中展开讨论。只要法律无相反规范,政府就可以在裁量空间限度内进行形式选择。为了作出适当决定,这一形式选择应当遵循合目的性、价值衡量、经济分析以及程序调控等裁量方法,未来对此应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应的裁量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治理 公私法形式选择 行政任务 裁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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