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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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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峥 曹伊清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44-53,共10页
适用仲裁机制解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我国传统做法,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之一,在解决该类纠纷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协议救济视角,一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势必将该类纠纷全部类型化... 适用仲裁机制解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我国传统做法,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之一,在解决该类纠纷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协议救济视角,一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势必将该类纠纷全部类型化为行政争议,进而排除了仲裁的适用。但是,实践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纠纷并非尽然是行政争议,仍存在可仲裁的民事争议,两种法律属性争议产生并存的情形。因此,简单地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类型归为行政争议存在重大缺陷。为化解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困境,需要有全新的视角。基于公私混合契约理论,即使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归入行政协议,当事人就其民事争议部分仍有权选择适用仲裁解决纠纷,而不能以合同属性一概而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仲裁 公私混合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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