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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1
作者
林安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25-29,共5页
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 ,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 ,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按刑法第 397条论...
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 ,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 ,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按刑法第 397条论处。应在立法上将公证犯罪单列条款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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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
人员
渎职
犯罪
公证
犯罪
公证手段犯罪
社会危害性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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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1
作者
林安民
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25-29,共5页
文摘
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 ,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 ,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按刑法第 397条论处。应在立法上将公证犯罪单列条款治罪。
关键词
公证
人员
渎职
犯罪
公证
犯罪
公证手段犯罪
社会危害性
刑法
中国
分类号
D924.39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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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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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林安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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