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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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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安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25-29,共5页
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 ,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 ,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按刑法第 397条论... 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 ,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 ,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按刑法第 397条论处。应在立法上将公证犯罪单列条款治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证人员 渎职犯罪 公证犯罪 公证手段犯罪 社会危害性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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