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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建立公诉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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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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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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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宿州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21-22,1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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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甚至起诉事实的做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由法院自行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的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违背了公诉权与裁判权划分的最低界限,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一个基本支点就是控审职能分离,如果再允许法院以职权直接改变指控,这种职能分离必然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审自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公诉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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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诉权
公诉变更权
公诉变更制度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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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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