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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检察制度改革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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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蒋国强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3-40,共18页
庭审中心主义意味着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以改变以往卷宗复制主义带来的诉讼结构偏失,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与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立足于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权应当坚守"法律的... 庭审中心主义意味着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以改变以往卷宗复制主义带来的诉讼结构偏失,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与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立足于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权应当坚守"法律的守护人"的角色定位,建构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功能秩序,这就要求正确处理侦诉关系、实现公诉工作的精确化和重视刑事审前程序。为此,检察制度改革需要正确处理上命下从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的关系,通过立法赋予主任检察官对案件分类管理的职权,并以契约主义为理论基础,建构我国的认罪协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 庭审中心主义 非法证据排除 公诉的精确化 功能秩序 客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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