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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the reasonable和the rational之区分的实质与中文翻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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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敬鲁 叶源辉 《世界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27-136,共10页
为了建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或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对reasonable和rational作出了十分重要的区分。从思想来源看,他的区分包含了对康德关于纯粹的实践理性和经验的实践理性的划分观念的解释性继承、以及对西布利关于reasonable和rationa... 为了建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或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对reasonable和rational作出了十分重要的区分。从思想来源看,他的区分包含了对康德关于纯粹的实践理性和经验的实践理性的划分观念的解释性继承、以及对西布利关于reasonable和rational的区别之观点的基本借鉴。从内容看,可以把这种区分理解为它是围绕人们社会行为的根本特征、主体样式、能力理念、基本状态而展开的,其实质是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公道要求与善目的要求的区分。根据这种实质和中文相关概念的日常用法,可以把reasonable和rational分别翻译为"公道的"和"明智的",或"公道理性的"和"善目的理性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ASONABLE RATIONAL 公道 明智的 公道理性的 善目的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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