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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制义的排偶形态及其文体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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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维昭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32-141,共10页
自明代至清末,制义的文体形态发生过一系列的变化,其正讲部分不仅出现过两扇、四段、六股、八股、十二股等对偶形态,而且出现过三股、五股、七股、九股的排比形态,这是明清制义“循题立格”原则的实践结果。明代成化以后制义以八股为常... 自明代至清末,制义的文体形态发生过一系列的变化,其正讲部分不仅出现过两扇、四段、六股、八股、十二股等对偶形态,而且出现过三股、五股、七股、九股的排比形态,这是明清制义“循题立格”原则的实践结果。明代成化以后制义以八股为常态,清代嘉庆以后则以六股为常态。“八股文”一词不足以涵盖制义的文体形态的丰富性,从“八股文”一词去考察明、清制义的源流,我们很难把握到明清制义的文体规定性。遵朱注,是制义在义理阐释上的规定性;入口气,是制义修辞的规定性;而“体用排偶”则是制义正讲部分的文体规定性。正讲部分最富于变化,也最能体现作者的写作个性,是我们考察明、清制义文格的正与变的一个窗口。清代制义家在“体用排偶”与“以古文为时文”进行调和,提出“以比偶为单行”的修辞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用排偶 六股正格 以比偶为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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