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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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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群安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19-123,共5页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不需要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害人的不能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不需要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害人的不能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之间利益的取舍以及危险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条件应适当放宽。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 侵权行为 中国 《民法通则》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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