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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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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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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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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86-9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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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无论在犯罪主体上、共同行为上、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均有其特点。本文着重探讨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诸如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之机直接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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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受贿罪
特征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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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Bribery Crime
Characte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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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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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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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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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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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审判》
2002年第1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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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受贿罪同其他许多故意犯罪一样,也存在着共同犯罪形态,它不仅同受贿罪的单独犯罪相比在犯罪构成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上,存在着罪与非罪等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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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受贿罪
共同受贿犯罪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
犯罪构成
行贿人
单独犯罪
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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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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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如何处理
被引量: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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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
陈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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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1987年第2期73-7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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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家属参予收受贿赂,这在当前受贿案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下面仅就此类案件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一管之见。一、在有家庭成员参与受贿的情况下,这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在具体案件中,往往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出面”为他人谋利益,家属则在后面索取或收受贿赂。尽管他们的行为分工形式以及彼此参与犯罪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共同实施了受贿罪必备的客观行为,只要同时查明具有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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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
共同受贿罪
收受贿赂
家属
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
受贿人
行贿人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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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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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相关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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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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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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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151-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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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校级课题"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校科研项目2014-030104-19)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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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文章对于共同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概述,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研究共同受贿行为中的混合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以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受贿案件的处理提供抛砖引玉之见,从而更好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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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混合主体
共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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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 national staff
mixed subject
joint bribery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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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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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受贿罪两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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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栾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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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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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9年第3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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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已成为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罪,促进廉政建设,在立法上、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许多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本文仅就受贿罪的两个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一、关于家庭成员共同受贿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社会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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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罪
从事公务
利用职务之便
行贿人
两个问题
离退休人员
收受贿赂
共同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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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49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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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法人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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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焕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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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万载县经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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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律师世界》
1995年第3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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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罪
全民所有
法人代表人
受贿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人组织
收受他人财物
直接责任人员
共同受贿罪
占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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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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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参与受贿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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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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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国家安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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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第11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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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受贿罪
收受他人财物
共同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共产党员
发生危害
口头表示
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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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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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家属参与共同受贿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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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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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科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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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92年第4期68-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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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这一规定扩大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是依法打击一般主体参与受贿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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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受贿罪
共同犯罪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家属
行贿人
司法实践
非法收受贿赂
补充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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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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