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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因果关系与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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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辉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4年第4期90-96,共7页
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的模糊立法和不同理解直接影响法院对数人侵权责任的判决结果。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至少包括累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和多重因果关系三种类型,因果关系中断情形下应当由介入行为人... 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的模糊立法和不同理解直接影响法院对数人侵权责任的判决结果。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至少包括累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和多重因果关系三种类型,因果关系中断情形下应当由介入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不应都规定为连带责任;行为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对应共同因果关系,包括数人侵权均不足以和不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 累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断 共同因果关系 单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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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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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党日红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95-99,共5页
从胡某案件入手,对国内外单独犯因果关系的学说进行了评述,并对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肯定了毕克迈耶与牧野英一的共同犯罪因果关系学说的现代价值,以此为借鉴分析胡某案件中涉及的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提出考察... 从胡某案件入手,对国内外单独犯因果关系的学说进行了评述,并对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肯定了毕克迈耶与牧野英一的共同犯罪因果关系学说的现代价值,以此为借鉴分析胡某案件中涉及的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提出考察本案因果关系应遵循的整体性原则,即共犯行为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们互为条件、互相配合、纵横交错,具有单个犯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各共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无论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都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共犯的因果关系还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即大因果关系与小因果关系。由此得出胡某与张某、江某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独犯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因果关系个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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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12条适用范围之厘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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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德淦 《法治研究》 2018年第5期77-92,共16页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在总则和分则部分的适用范围一直难以厘定,通过区分共同侵权、"可能全部原因力"和共同因果关系三种类型,可以将第1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共同因果关系案型。加害份额不明不应属于第12条调整,应当类推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在总则和分则部分的适用范围一直难以厘定,通过区分共同侵权、"可能全部原因力"和共同因果关系三种类型,可以将第1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共同因果关系案型。加害份额不明不应属于第12条调整,应当类推适用第10条和第11条确立的"可能全部原因力"理论,在可能最大的共同份额内适用连带责任。单向共同因果关系案件则应当结合"可能全部原因力"和共同因果关系,区分内外部责任的承担和分担,分别确定各个加害人责任。第12条对分则具有辐射作用,分则中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责任类型应当予以坚持,而分则部分较之于12条反而对受害人不利的条文则应当借助第12条的辐射作用重新予以解释,借助公平原则和动态体系论重新构造出修正侵权责任要件的案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侵权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原因力 共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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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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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婷姿 白婷婷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4期92-100,共9页
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连带责任说(全部连带与部分连带、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和分别侵权各自责任说两种观点。本文透视了连带责任说在利益平衡、案件审理衔接各方面的缺陷,并对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分别... 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连带责任说(全部连带与部分连带、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和分别侵权各自责任说两种观点。本文透视了连带责任说在利益平衡、案件审理衔接各方面的缺陷,并对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分别侵权说的批判进行了回应。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本文从主体对应性、损害确定性、行为独立性、销售者责任形态、价值导向等不同,进一步说明为何商标侵权领域二者责任以分别侵权各自责任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 全部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共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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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医疗机构违反安保义务侵权案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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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韬韬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6期107-110,共4页
本文从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属性与安保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违反安保义务与损害后果间之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共同侵权下的责任分配等方面作法律评析,认为“概率论”思维契合风险致害型侵权中“风险”的不确定性特质,故医疗... 本文从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属性与安保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违反安保义务与损害后果间之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共同侵权下的责任分配等方面作法律评析,认为“概率论”思维契合风险致害型侵权中“风险”的不确定性特质,故医疗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侵权案件的责任比例之认定,应从风险的可合理预见性、安保义务人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受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公共场所 安保义务 共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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