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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委托模式下存货质押融资双重激励机制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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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桐 黄远新 《物流技术》 2018年第6期53-59,共7页
构建了物流企业和银行、物流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不完全信息的委托代理模型,得到最优激励决策和物流企业的最优努力水平,并对采用共同委托模式的双重激励机制与委托监管模式的银行单一激励和没有激励机制的物流企业努力水平进行比较分析... 构建了物流企业和银行、物流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不完全信息的委托代理模型,得到最优激励决策和物流企业的最优努力水平,并对采用共同委托模式的双重激励机制与委托监管模式的银行单一激励和没有激励机制的物流企业努力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这种双重激励机制不仅可以减少银行的激励成本,也有助于提高物流企业的监管努力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质押 共同委托 委托代理 双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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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委托仓单质押下银行对3PL的激励和监督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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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鹏 王勇 杨金 《科研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34-142,164,共10页
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3PL)努力工作是仓单质押业务有效开展和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因素,针对质押物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融资企业,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融资企业参与下银行对3PL的激励问题,并考虑在激励基础上进行... 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3PL)努力工作是仓单质押业务有效开展和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因素,针对质押物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融资企业,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融资企业参与下银行对3PL的激励问题,并考虑在激励基础上进行监督时的均衡结果。研究发现,在有融资企业参与激励情况下,3PL的努力水平不变,但银行的固定支付和激励系数减小;银行和融资企业在激励基础上进行监督会提高3PL的努力水平。研究还揭示,对某些较差质押物(价格波动较大、质地不稳定、变现差等)银行也可放贷,其收益可能高于较好质押物的收益,该结论对提高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积极性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委托 委托代理 仓单质押 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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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司法认定的二元路径——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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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宁 《世界海运》 2024年第6期34-40,共7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直接导致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缺失,而认定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现有路径却各有问题: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效并入合同,但审查要件不一致;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内容构成...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止,直接导致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缺失,而认定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现有路径却各有问题: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效并入合同,但审查要件不一致;认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内容构成航运惯例,但缺乏适用习惯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没有规定”;认定实际承运人系共同受托人忽视了共同委托的共同性;直接援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突破了司法性指导意见的适用条件。在现有法律资源下,认定有效并入合同的法定路径可在规范审查要件后继续发挥作用;从保护托运人、货主权益的角度,认定实际承运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可暂时替代连带责任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际承运人 连带责任 航运惯例 共同委托 有效并入合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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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最适贷款契约设计——复数的银行与企业共同借贷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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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圆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第7期155-156,共2页
对Bergrmann and Vali maki(2003)以及Ito(2003)模型的扩展。将一对一的模型扩展到复数的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的情况。讨论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企业的博弈,以及银行如何设计贷款契约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首先,无论偏好一致与否,复数... 对Bergrmann and Vali maki(2003)以及Ito(2003)模型的扩展。将一对一的模型扩展到复数的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的情况。讨论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企业的博弈,以及银行如何设计贷款契约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首先,无论偏好一致与否,复数均衡是存在的;企业的寻租行为是可行的;在均衡点,企业的投资行为是有效率的。其次,在偏好一致的场合,不经事先串谋,银行就能成功地诱导企业。第三,在偏好不一致的场合,由于银行之间的竞争,利息补偿必然大于一定的量,企业因此获益。第四,在特定的均衡点上,银行的效用等于它们各自的边际贡献。与一对一相比,复数的银行加入借贷契约,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增加,并保证企业的投资行为更加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适贷款契约 博弈 复数银行 内在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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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代理立法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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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新彦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1-138,共18页
从代理规则的属性、结构上看,代理不具有独立成章的意义和必要,且比较法上没有代理独立成章的先例。《民法总则草案》第七章"代理"应回归于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继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从代理规则的属性、结构上看,代理不具有独立成章的意义和必要,且比较法上没有代理独立成章的先例。《民法总则草案》第七章"代理"应回归于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继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之后,设置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七章代理一定程度上滥用了"法律除外条款",应予以删除或修正。《民法总则草案》第143条、第149条、第151条、第152条都需要进行修改,第144条、第147条应该删除,此外应增加"间接代理…"紧急代理""共同委托"等规定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法律除外条款 间接代理 紧急代理 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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