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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因素”界定 被引量:2
1
作者 曾晶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50-155,共6页
企业间的诸多因素,如企业数量、企业对称性、生产能力、以及结构联系,对它们达成或维持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很重要。因此,在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共同支配地位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方能确保判断的准确性。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尚未完全... 企业间的诸多因素,如企业数量、企业对称性、生产能力、以及结构联系,对它们达成或维持协调行为或一致行动很重要。因此,在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共同支配地位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方能确保判断的准确性。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尚未完全掌握这一考察方法,因而今后应充分借鉴相关国家的成熟经验,尽早探寻出一套契合我国国情的共同支配地位判定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量 企业对称性 生产能力 协调行为 共同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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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上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的认定要素——以欧盟为例 被引量:1
2
作者 曾晶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76-82,共7页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中,要判定经营者拥有共同支配地位,关键是看该集中能否导致经营者们达成并维持协调行为。而这主要应从经营者之间的反复相互作用、贴现因素对协调行为的影响、经营者之间能否建立可靠的惩罚报复机制,以及市场...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中,要判定经营者拥有共同支配地位,关键是看该集中能否导致经营者们达成并维持协调行为。而这主要应从经营者之间的反复相互作用、贴现因素对协调行为的影响、经营者之间能否建立可靠的惩罚报复机制,以及市场透明度高低与形成或维持协调性均衡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考察与分析。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尚未完全准确地掌握这一分析方法与套路,今后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与做法,以促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支配地位 协调行为 贴现 惩罚报复机制 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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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行为协同效果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兼论协同效果与共同支配地位的差异 被引量:2
3
作者 许光耀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6期107-117,共11页
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的难点在于协同效果的考察,其原因在于相关研究的不充分以及规则的不完善。欧盟判例法上明确了协同效果的含义及其考察方法,从市场结构、市场透明度、监督威慑机制、外部抵消力量四个方面明确了其构成要件,具有参考价... 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的难点在于协同效果的考察,其原因在于相关研究的不充分以及规则的不完善。欧盟判例法上明确了协同效果的含义及其考察方法,从市场结构、市场透明度、监督威慑机制、外部抵消力量四个方面明确了其构成要件,具有参考价值,但欧盟法在取得这一进展的同时,却将协同效果与共同支配地位的形成等同起来,不仅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妨碍了清晰认识协同效果,而且模糊了不同垄断行为类型之间的界限,损害了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体系的和谐性。因此,必须首先澄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探明协同效果的一般分析方法,并以此为依托,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协同效果 共同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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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4
作者 张素伦 胡明明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9-71,共3页
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 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灵、救济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在做好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宏观背景下,应从制度的调适、标准的优化、救济模式的扩充三个维度作出回应,以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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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推定的限度——对共同市场支配推定规则的反思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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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剑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1-32,共12页
中国《反垄断法》仅依据市场份额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由于推定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能后果具有稳定性,而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比较法、基础理论以及协同行为的确认等问题上都存在巨大争... 中国《反垄断法》仅依据市场份额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由于推定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能后果具有稳定性,而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比较法、基础理论以及协同行为的确认等问题上都存在巨大争议,并不具有稳定性;此外,通过市场份额推定虽然较为容易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但可能造成没有协同行为的寡头市场被过度干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应当采用设定一般性的法律要件(要素)的方式来直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默示共谋 推定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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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比较研究 被引量:5
6
作者 李小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62-67,共6页
复杂经济社会中垄断行为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可归纳为三个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审查。欧共体竞争法提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它垄断行为进行比较... 复杂经济社会中垄断行为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可归纳为三个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审查。欧共体竞争法提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它垄断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其独有的性质和特征,使我们加深了对它的认识,并区别于其它垄断行为。加强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研究有助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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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法律问题初探 被引量:1
7
作者 梁良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93-97,共5页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是欧洲竞争法的一个特色制度,但是在法律规范文件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概念,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认定标准来源于法院的判决,并得以不断的发展。但是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往往与垄断协议相...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是欧洲竞争法的一个特色制度,但是在法律规范文件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概念,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认定标准来源于法院的判决,并得以不断的发展。但是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往往与垄断协议相竞合。因此结合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及地区法律规范以及欧盟关于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明确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更好的对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认定,进而对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 认定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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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解构与制度调适 被引量:6
8
作者 应品广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3-144,共12页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均已涉及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元素。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建立在寡头相互依赖理论基础之上,既可以破解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难题,又可以成为经营者集中协同效应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规制漏洞的...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均已涉及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元素。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建立在寡头相互依赖理论基础之上,既可以破解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难题,又可以成为经营者集中协同效应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规制漏洞的重要价值。但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日益受到外部干扰等新兴理论的挑战,实施中产生的制度竞合、结构导向与救济难题也引发适用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本地化视角下进行制度调适,通过妥善处理与相邻制度的关系以及构建恰当的分析范式,在发挥制度价值和化解制度困境中取得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平行行为 协同行为 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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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反思和理论澄清 被引量:1
9
作者 童禺杰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5期146-160,共15页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与制度规范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回归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立法论的反思为问题解决提供了广阔视野。欧盟提出此概念的目的和演进过程表明,该舶来概念意欲解决内部竞争缺失时的主体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具有相同内涵。随着对市场势力内涵理解的加深,欧盟发展并充实了单一经济实体理论,该理论能够更好解决主体内部竞争缺失时的反垄断问题。引入以市场势力为依据的单一经济实体理论,将其融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革新当下反垄断主体认定理念,可以为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解决提供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单一经济实体理论 市场势力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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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理论演变与发展 被引量:3
10
作者 胥智仁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第1期81-93,共13页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源于欧盟竞争法,其既可以在合并案件中事先预防市场结构向默示共谋倾斜,也可以事后制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是反垄断机构强有力的执法工具。但是,目前的研究未能足够重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在事前和事后监管中的...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源于欧盟竞争法,其既可以在合并案件中事先预防市场结构向默示共谋倾斜,也可以事后制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是反垄断机构强有力的执法工具。但是,目前的研究未能足够重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在事前和事后监管中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具体表现为重单独支配地位而轻共同支配地位、重认定要件而轻滥用审查,以及现有研究多是基于工业经济背景而未考虑数字经济。与欧盟竞争法相比,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为强化反垄断、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挑战,有必要构建并完善滥用禁止和协同效应的分析框架,以发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以及以较低证据要求规制算法默示共谋上的优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默示共谋 算法默示共谋 协同效应 寡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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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之协调效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完善建议
11
作者 马爱平 《理论与现代化》 2019年第4期96-104,共9页
协调效应是反垄断法之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2017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没有对协调效应及其认定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不批准的情形包括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或协调效应的市场形态。认定构成共同市... 协调效应是反垄断法之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2017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没有对协调效应及其认定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不批准的情形包括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或协调效应的市场形态。认定构成共同市场支配的要素包括反复的相互作用,达到协调的参考点(价格、产出、市场份额),折现因子,可信的惩罚机制,监督背离协调行为的市场透明度,协调的结果不会被外部竞争者打败,并购和协调效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确定共同参与经营者集中或协调效应的步骤:确定调查的协调理论,评估是否协调效应在并购前市场重复发生,以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确定寡头数量,适用协调效应测试。达成协调的考察标准包括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应完善考察标准的考虑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 协调效应 共同市场支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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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企业与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竞争规制 被引量:2
12
作者 王秋雯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72-82,共11页
防止大型船公司以及国际航运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航运市场消费者托运人利益,损害航运市场竞争秩序,是航运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但是,我国现有航运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制度却存在着内容上的诸多缺失,相应法学理论... 防止大型船公司以及国际航运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航运市场消费者托运人利益,损害航运市场竞争秩序,是航运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但是,我国现有航运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制度却存在着内容上的诸多缺失,相应法学理论也尚显不足,因此至今该领域仍存不少争议。在厘清航运市场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类型的基础上,扩充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的行为范畴,明确各类航运市场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标准,并允许航运经营者进行合理性抗辩,更好地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与航运经营者的运营效率,是未来航运竞争立法的可行进路。为了有效规制航运市场中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未来航运竞争立法可以引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概念。考虑到市场多元化、身份多重化与分支产业自然垄断属性,可以适用必要设施理论对某些航运产业基础性网络运营商施加准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运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必要设施理论 合理性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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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13
作者 张江莉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8-30,共13页
长期以来,传统寡头市场中大企业协调一致的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直困难重重,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制度工具。这些制度工具包含多种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也反映了反垄断规制对于平行行为的复杂的理论立场。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 长期以来,传统寡头市场中大企业协调一致的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直困难重重,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制度工具。这些制度工具包含多种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也反映了反垄断规制对于平行行为的复杂的理论立场。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反垄断法将面对数量更多、更为稳固的平行行为。必须进一步将缺乏合意证据的“协议”、滥用共同支配地位行为、算法合谋等视为一个同源的整体——平行行为,并明确反垄断法相应的制度工具及其发展变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平行行为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行行为 协同行为 共同支配地位 反垄断 算法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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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挑战与对策
14
作者 高建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0-100,共11页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证困难,难以对违法主体进行归责,难以认定算法默示共谋的违法性。为回应算法共谋难题,反垄断规制机构应当扩充制度工具箱,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认定框架,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及违法信息发现机制,并设置算法规制要求。在算法共谋违法的认定框架方面,对存在意思联络与明确协议的算法共谋沿用垄断协议制度。而针对缺乏意思联络要件以及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应将其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调制范畴,以“滥用行为”的形式规制算法滥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反垄断法 默示共谋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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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反垄断法应对
15
作者 郭传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5-130,共16页
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类型,协同行为是指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对经营者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进行证明的垄断通谋,多发生于寡头市场。学界对默示通谋及协同行为的研究表明,寡头市场的协同行为可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认定,垄断协议制度对规制... 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类型,协同行为是指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对经营者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进行证明的垄断通谋,多发生于寡头市场。学界对默示通谋及协同行为的研究表明,寡头市场的协同行为可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认定,垄断协议制度对规制前述行为具有可适用性。在垄断协议制度框架下,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是否从事一致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当寡头经营者从事一致行为时,立足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寡头市场的相关条件及无法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法院或执法机构可认定一致行为构成协同行为;当寡头经营者未从事一致行为时,信息交换亦可构成协同行为。由于寡头经营者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具备相通性,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有补充作用。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应以垄断协议制度为主、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寡头市场 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制度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垄断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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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互联互通与创新竞争的冲突及调适
16
作者 黄宏宇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96-108,共13页
平台互联互通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具有促进竞争、激发创新的效能。然而,在行为主体追求超额利润的经济理性导向下,互联互通也可能异化为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工具。通过设置主观意识、联通对象和联通内容三级标准,对平台互联互通行为进... 平台互联互通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具有促进竞争、激发创新的效能。然而,在行为主体追求超额利润的经济理性导向下,互联互通也可能异化为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工具。通过设置主观意识、联通对象和联通内容三级标准,对平台互联互通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揭示平台主动实施的指向型互联互通行为具有可置信的共谋效果和排斥性滥用效果,反垄断法应当予以有效回应。在规制路径上,禁止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则较之于禁止垄断协议规则更具优势,能够弥补后者存在的不确定性、难以适用性和评价偏失的问题,同时适应于分析以互联互通为面纱的垄断行为,还可以在行为违法性分析中嵌入创新因素考量,并留存平台促进创新的抗辩空间。在监管路径上,以创新竞争交叉理论为指导,对平台互联互通行为的反垄断监管要注意平衡创新和竞争的关系,不应在事前阶段对平台课以互联互通义务,在事后阶段要求平台全面互联互通,而应在把握合理边界基础上,将互联互通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手段。同时,反垄断监管应以平台用户福利为监管目标导向,逐步搭建反垄断智慧监管体系,以平台类级为标准,选择精准规制手段对涉嫌存在垄断风险的平台互联互通行为予以有效回应,科学引导平台互联互通在符合公平竞争规范前提下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互联互通 创新竞争 反垄断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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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协调效果的认定及启示 被引量:2
17
作者 王晨 许光耀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96,共7页
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协调效果,是反垄断法上的难点问题之一。欧美反垄断法上,协调效果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紧密联系的,须考察达成和持续实施协调的必要条件,即市场透明度、威慑机制和外部人的对抗力量。只有证明经营者集中后必然形成或加... 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协调效果,是反垄断法上的难点问题之一。欧美反垄断法上,协调效果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紧密联系的,须考察达成和持续实施协调的必要条件,即市场透明度、威慑机制和外部人的对抗力量。只有证明经营者集中后必然形成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才能认定将产生损害效果,这构成分析协调效果的核心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基本建立了经营者集中协调效果的评估框架,但还需要对认定步骤和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执法提供清晰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经营者集中 协调效果 共同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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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产业中默示共谋的竞争法规制
18
作者 董笃笃 《中国物价》 2014年第8期48-52,共5页
竞争法规制默示共谋,需分析维持默示共谋的收益、背叛共谋的短期收益、竞争者对于背叛所采取的长期性行为三方面因素,主要涉及判断存在默示共谋的可能性、认定协同行为或便利行为的违法性这两个问题。中国软件产业的市场结构和行业特点... 竞争法规制默示共谋,需分析维持默示共谋的收益、背叛共谋的短期收益、竞争者对于背叛所采取的长期性行为三方面因素,主要涉及判断存在默示共谋的可能性、认定协同行为或便利行为的违法性这两个问题。中国软件产业的市场结构和行业特点,有利于维持默示共谋,需要竞争执法机关予以密切关注。在认定便利行为的违法性时,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提升了竞争者发现并惩罚背叛行为的能力、是否提升了消费者的积极性。相应的竞争行政执法体制,应采用竞争行政执法机关与产业监管机关共同监管的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软件产业 默示共谋 便利行为 共同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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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拓展适用于算法默示共谋研究 被引量:94
19
作者 时建中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89-107,共19页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算法不仅加剧了传统的寡头垄断问题,而且简化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因此,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拓展适用于算法默示共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该制度能够预防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破解认定垄断协议在证明...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算法不仅加剧了传统的寡头垄断问题,而且简化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因此,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拓展适用于算法默示共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该制度能够预防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破解认定垄断协议在证明要求上的障碍,制止卡特尔的"第二阶段行为",具有难以替代的制度价值。我国应适时修改《反垄断法》第19条关于推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规定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寡头垄断 算法默示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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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与规则构造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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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晨颖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8-128,共21页
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 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市场寡头不具合理性的一致性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市场结构造成的,而是基于主观意图,因此具有可责性。分析美国、欧盟的执法、司法案例,通过各自演进过程论证其内在逻辑,发现两种路径殊途同归。我国反垄断执法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将结构、行为因素并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寡头垄断 平行行为 寡头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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