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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共犯与身份”的教义学迷思:“主从犯体系”下身份要素的再定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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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伟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72-183,共12页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与身份 违法身份 责任身份 共同违法构成要件 责任克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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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共犯与消极身份”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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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2-50,共9页
消极身份是与积极身份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身份。积极身份肯定犯罪的成立,主要是身份犯的身份;消极身份否定犯罪的成立,包括"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阻却刑罚的身... 消极身份是与积极身份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身份。积极身份肯定犯罪的成立,主要是身份犯的身份;消极身份否定犯罪的成立,包括"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阻却刑罚的身份"。确认共同犯罪的成立应当考察是否符合共犯的处罚根据。从法益保护的观念看,应当坚持混合的惹起说。承认混合的惹起说意味着承认限制的从属性。解决"共犯与消极身份"的问题,应当结合法制状况与共犯的处罚根据,依据消极身份的不同性质,具体地确定处理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极身份 共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与身份”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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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外勾结型的金融诈骗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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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21-24,共4页
文章从犯罪学、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论证已不能适应新时期金融犯罪的新特点。特别是金融诈骗共同犯罪问题,其司法认定既要明晰共犯与身份理论作为其刑事前提,又应与职务犯罪学说、主观构成要件理论相契合,鲜明地体现对其定... 文章从犯罪学、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论证已不能适应新时期金融犯罪的新特点。特别是金融诈骗共同犯罪问题,其司法认定既要明晰共犯与身份理论作为其刑事前提,又应与职务犯罪学说、主观构成要件理论相契合,鲜明地体现对其定罪量刑的集成性与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与身份 金融诈骗 片面共犯 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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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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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琴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4期57-58,共2页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学说与观点莫衷一是。本文从身份的概念出发,拟着重解决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以及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以期对二者的关系有...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学说与观点莫衷一是。本文从身份的概念出发,拟着重解决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以及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以期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 真正身份 共犯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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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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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6-61,共6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着眼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危害日益严重的"老鼠仓"行为所作出的及时回应。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对于"未公开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着眼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危害日益严重的"老鼠仓"行为所作出的及时回应。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对于"未公开信息"的界定应当从实质的角度进行。本罪中的"利用因职务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经办、经手或主管相关信息的职务便利,也包括行为人利用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于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可按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有关理论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未公开信息 利用职务便利 共犯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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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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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8-45,177,共18页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共犯与身份 对向犯 不作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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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抢劫罪的共犯 被引量:1
7
作者 姚培培 《刑事法判解》 2019年第2期71-99,共29页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他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在与前行为人进行意思联络后,参与前行为人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况。讨论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前提性问题是要对事后抢劫罪的处...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他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在与前行为人进行意思联络后,参与前行为人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况。讨论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前提性问题是要对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进行释明。通说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针对财产犯罪,但是这一理解在解释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时显得捉襟见肘。本文考察了关于事后抢劫罪性质的学说,在借鉴美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抢劫罪保护目的演变的基础上,提出了事后抢劫罪旨在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观点。基于本文对事后抢劫罪犯罪性质的理解,本文主张应当在身份犯的意义上理解事后抢劫罪,即作为前罪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不是事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之一部分,而是表明实施暴力、胁迫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人身份。因此,应当以共犯与身份为理论根据解决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因果共犯论,由于无身份者也可以通过参与有身份者的行为对身份犯的保护法益产生侵害,因此非盗窃、诈骗、抢劫罪的犯人通过对事后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的参与也可以构成事后抢劫罪的共犯,而且根据其参与形态及程度可以分别构成帮助犯、教唆犯甚至共同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罪 人身犯罪 共犯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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