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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其展开 被引量:4
1
作者 陈洪兵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5期63-68,共6页
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 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一罪外,有关吸收犯和牵连犯,均应数罪并罚。盗窃银行存折并使用的,应以诈骗罪定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的,应该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 期待可能性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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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被引量:1
2
作者 李玉洁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第8期124-125,共2页
以"共罚的事后行为"概念取代"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概念有其深层次意义。"不罚"忽视了后行为对法益的第二次侵害,"共罚"则对后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需要具备的成立条件包括... 以"共罚的事后行为"概念取代"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概念有其深层次意义。"不罚"忽视了后行为对法益的第二次侵害,"共罚"则对后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需要具备的成立条件包括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后行为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该违法性已被事前的状态犯所评价完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的事后行为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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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罚的事后行为 被引量:14
3
作者 侯志君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20-32,共13页
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 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罚的事后行为 本质 诉讼时效 状态犯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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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的事后行为评价问题 被引量:9
4
作者 陈洪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6期103-108,共6页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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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评价本犯的事后行为 被引量:4
5
作者 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1期95-103,共9页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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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处置行为的刑事责任 异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本土化思考 被引量:8
6
作者 王太宁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958-970,共13页
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 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不可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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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7
作者 李世阳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 2012年第Z1期72-82,共11页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事后行为和事前行为由于共用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例如主体、对象和法益,而紧密结合在一起,刑法在综合评价这两者的基础上,将对事后行为的处罚融合在对事前行为的处罚之中,因此,对于这样的事后行为也可以称之为共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事后行为和事前行为由于共用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例如主体、对象和法益,而紧密结合在一起,刑法在综合评价这两者的基础上,将对事后行为的处罚融合在对事前行为的处罚之中,因此,对于这样的事后行为也可以称之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当基于某种理由而不能处罚事前行为的时候,事后行为还依然不可罚吗?例如,事前行为经过诉讼时效或者不具有违法性,如何处理事后行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可罚说与不可罚说。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存在论构造及其体系性地位出发,不管事前行为时基于实体性还是程序性的原因,都不影响事后行为的可罚性。此外,如何处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犯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将已经实行事前行为这一要素看做一种身份的话,那么这一问题就转变为共犯与身份的问题。实施了事前行为这一要素是责任身份要素而不是违法身份要素。因此,就会得出参与人与实施了事前行为的人构成共犯或共同正犯的结论,而且,从这个视角出发,可以较好地解释为什么正犯不受处罚而共犯受处罚这一奇怪的现象。最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一概念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有必要以共罚的事后行为这一概念取代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用的构成要件 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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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中重复取得行为的性质界定 被引量:2
8
作者 马寅翔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4-85,共12页
对于财产罪中的重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其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来处理,这实际上属于竞合论解决法。由于该解决方案既无法与取得罪中所说的取得的本来含义相协调,又会导致对帮助销赃的行为定性不当,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表现理论本... 对于财产罪中的重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其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来处理,这实际上属于竞合论解决法。由于该解决方案既无法与取得罪中所说的取得的本来含义相协调,又会导致对帮助销赃的行为定性不当,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表现理论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与此相反,构成要件解决法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而值得提倡。根据构成要件解决法,重复取得行为并不具备取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当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取得行为由于实体或程序上的原因不能被处罚时,事后的重复取得行为不能被单独加以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得的重复性 共罚的事后行为 构成要件解决法 竞合论解决法 追溯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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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刑事责任分析
9
作者 唐志洲 徐智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2期18-20,共3页
店员冒充店主代收货款且私自占有,不仅要从员工的主客观分析犯罪构成,更要站在整体角度研究犯罪过程,如果顾客是基于特定信赖而进行的履约交款,不宜认定诈骗,应按表见代理处理为宜。5工私自占有使用且拒不归还,经催要而采取伪造还款凭... 店员冒充店主代收货款且私自占有,不仅要从员工的主客观分析犯罪构成,更要站在整体角度研究犯罪过程,如果顾客是基于特定信赖而进行的履约交款,不宜认定诈骗,应按表见代理处理为宜。5工私自占有使用且拒不归还,经催要而采取伪造还款凭证逃脱债务的,分别构成职务侵占和作骗,但从整体分析系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的故意,前后实施紧密关联且未触犯新法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吸收一罪,按共罚的事后行为处理更为公正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一法益 吸收一罪 共罚的事后行为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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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两种行为并存应如何定罪
10
作者 孙阳 陈容钦 《法治论坛》 2014年第1期186-191,共6页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两种行为并存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应如何定罪,实践中存在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和仅以贩卖毒品一罪定罪量刑两种处理形式。理论上除一罪和数罪认定上的分别外,即使认定为一罪,...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两种行为并存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应如何定罪,实践中存在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和仅以贩卖毒品一罪定罪量刑两种处理形式。理论上除一罪和数罪认定上的分别外,即使认定为一罪,也存在吸收犯、牵连犯等差异。本文从两罪的法益分析入手,通过剖析司法实践中不同规模造成的不同影响,对定罪给出不同的建议,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罚的事后行为 牵连关系 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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