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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相关市场限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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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峰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3-73,共11页
关联性混淆规范从我国《商标法》移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比较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权)的排他性基础是“一定影响”,其知誉度要求明显低于驰名商标,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却给予其同... 关联性混淆规范从我国《商标法》移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比较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权)的排他性基础是“一定影响”,其知誉度要求明显低于驰名商标,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却给予其同驰名商标一样的排他能力,这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有架空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与排他能力相匹配的财产能力,留出“一定影响”的标识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的发展空间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然使命。为此,需要对适用中关联性混淆进行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商品市场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性混淆 经济权力 标识能力 相关市场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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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承受之轻”——论商业标识关联性混淆规则的不足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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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岩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222-242,共21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联性混淆规则的确立使司法机关在认定标识混淆行为时存在模糊化处理不同的混淆效果、以标识混淆逻辑认定标识混淆行为、将标识权利人的利益视作权利等做法。司法机关的上述做法降低了论证成本,但该种降低实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联性混淆规则的确立使司法机关在认定标识混淆行为时存在模糊化处理不同的混淆效果、以标识混淆逻辑认定标识混淆行为、将标识权利人的利益视作权利等做法。司法机关的上述做法降低了论证成本,但该种降低实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可承受之轻。关联性混淆规则的设立催生了上述做法并将产生架空来源性混淆及过度保护商业标识的效果。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删除关联性混淆规则、引入消费者标准作为混淆效果要件的判断基准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置混淆效果的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标识 来源混淆 关联性混淆 消费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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