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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具体适用——以广州市人大的审查实践为例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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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繁华
《法治社会》
2016年第2期77-86,共10页
把握《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坚持合法性与科学性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权力与权利并重、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或公布主体瑕疵、上位法修改下位法未及时跟进、上位法依据表述...
把握《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坚持合法性与科学性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权力与权利并重、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或公布主体瑕疵、上位法修改下位法未及时跟进、上位法依据表述不明等情形时,不应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具有严于上位法的条件和结果、在上位法之外增设权力、限缩相对人的选择、内容超过调整范围以及文件层级过低以及等情形时,属于应予撤销的"其他不适当"情形。充分发挥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从技术角度出发应根据实践经验总结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不适当"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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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督法》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其他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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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具体适用——以广州市人大的审查实践为例
被引量:
1
1
作者
孔繁华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2期77-86,共10页
文摘
把握《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坚持合法性与科学性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权力与权利并重、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或公布主体瑕疵、上位法修改下位法未及时跟进、上位法依据表述不明等情形时,不应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具有严于上位法的条件和结果、在上位法之外增设权力、限缩相对人的选择、内容超过调整范围以及文件层级过低以及等情形时,属于应予撤销的"其他不适当"情形。充分发挥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从技术角度出发应根据实践经验总结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不适当"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
关键词
《监督法》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其他不适当
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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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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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具体适用——以广州市人大的审查实践为例
孔繁华
《法治社会》
2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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