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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中“权力隐匿”现象及其规制——以“其他类别”权责事项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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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桂芝 张赫 《理论探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6-45,共10页
“权力隐匿”现象是指政府权力及其运行过程公开不充分、透明度不高的情形,在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中表现为权责清单对政府权力关键信息,包括权力的主体、范围、边界、运行流程等呈现不准确、不清晰、不全面、不及时,这将会弱化权责清... “权力隐匿”现象是指政府权力及其运行过程公开不充分、透明度不高的情形,在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中表现为权责清单对政府权力关键信息,包括权力的主体、范围、边界、运行流程等呈现不准确、不清晰、不全面、不及时,这将会弱化权责清单制度在“明权”“确责”方面的核心价值,进而消解权责清单制度的基础性效用。就“权力隐匿”现象的成因而言,客观上是由于制度设计层面“确权”的规则支持不足、制度执行层面“确权”的外部条件限制,主观上可归因于“确权”主体的“趋利”与“避责”动机。对“权力隐匿”现象的规制应内嵌于权责清单制度的优化过程,包括突出思想引领,夯实“权力隐匿”现象规制的认知基础;完善制度设计,更新“权力隐匿”现象规制的规则补丁;优化机制运行,推动“权力隐匿”现象的自我修复能力;应用数智技术,强化“权力隐匿”现象规制的技术加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权力隐匿”现象规制的责任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 权责清单制度 “权力隐匿”现象 其他类别”事项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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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体制 加强其他类别鉴定管理——以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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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柯生 毛玲英 +4 位作者 李洁芳 许志军 张小玲 周子义 任丽丽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第1期115-119,共5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以及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是《决定》赋予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以及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一些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审判亟需的有关其他类鉴定事项,如建设工程、司法会计、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机动车辆、海洋事务、文物等司法鉴定尚未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部门权力和利益分配纷争、对改革和法规的理解片面、畏难情绪和管理机关不敢作为是主因。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只要对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有利,对维护司法公正有利,就应当扫除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和封闭的权力归属观念,讲沟通,讲合作,讲公益,建设更加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科学、完备、独立、规范、高效、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鉴定 管理体制 《决定》精神 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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