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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前段的合同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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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东辉 《法大研究生》 2015年第1期123-167,共45页
对于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前段签订的营利性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判决的实证分析表明,并不存在主流判决,法院判决理由倾向于简单化,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二分法'... 对于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前段签订的营利性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判决的实证分析表明,并不存在主流判决,法院判决理由倾向于简单化,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二分法'仍然是主导法院的判断方法。学界就此问题的观点停留于有效/无效的论争,执着于得到唯一确定的答案。本文评述了抽象的利益衡量与比例原则这两种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认为这些方法没有考虑具体强制性规范的特殊性、个案中利益格局的复杂性、私法效果的多样性。本文认为,合同效力的判断无法抛开个案直接得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回答。对于公务员营利性合同效力的判断,应遵循'不利于公务员的原则',运用具体利益衡量的方法,分析个案中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比较多种私法效果,最终找到一个最能实现规范目的并且对合同所保护利益损害最小的私法效果,实现个案结果的妥当。最后,本文通过具体利益衡量的方法,对股东请求分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案例作出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证分析 公务员营利性合同 具体利益衡量 不利于公务员原则 多种私法效果 个案利益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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