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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危险犯构造
1
作者 左智鸣 杜文广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4,共10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有必要结合“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要素展开实质理解;而在擅离职守型构成要件中,须借助“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要素对“擅离职守”作出限缩解释。在结果不法上,“危及公共安全”并非“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同义反复,其指涉一种较低程度的公共危险。多因一果案件的结果归属须重点考察干扰行为对驾驶者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的影响程度。从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两个方面,可以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理解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备阶段,以实现对司法实践中各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充分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危险 危及公共安全 积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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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具体危险犯形态之证成——以57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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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一平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8-17,共10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险作为补充判断。通过“双层筛查机制”可以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若妨害驾驶行为的危险超越了“危及”的程度,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则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暴力”应从广义上理解,单纯的言语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本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应绝对排除小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同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完全静止,且发动机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行驶中”。本罪的行为地点不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车辆外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是真正身份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及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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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发票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危险构造及其判断 被引量:9
3
作者 谭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4-65,共12页
虚开发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罪量要素,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形式化认定使得该罪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合理之处。虚开发票罪的构成特征决定了其具体危险犯的属性,“情节严重”正是具体危险的规范提示。以具体危险犯的架构... 虚开发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罪量要素,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形式化认定使得该罪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合理之处。虚开发票罪的构成特征决定了其具体危险犯的属性,“情节严重”正是具体危险的规范提示。以具体危险犯的架构作为解释“情节严重”的基本路径,为虚开发票罪适用范围的教义学限定提供了可能。虚开发票行为是否产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应当以一般人所可能认识的事实以及行为人所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作为基础,站在行为时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进行判断。此外,应当以结果未发生的偶然性作为具体危险存在与否的基础性条件,判断虚开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 具体危险 危险 结果未发生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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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的“危险”与处罚未遂的实质根据——“修正的具体危险说”之提倡 被引量:3
4
作者 崔志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6期102-114,共13页
犯罪一旦着手,不问既遂与否,既已存在特定实行行为,便具备处罚之实体根据。实行行为于形式而言需符合具体罪状的构成要件描述,于实质而言需要有对法益形成的一定程度的"危险"。"危险"并非纯客观存在,行为人的主观... 犯罪一旦着手,不问既遂与否,既已存在特定实行行为,便具备处罚之实体根据。实行行为于形式而言需符合具体罪状的构成要件描述,于实质而言需要有对法益形成的一定程度的"危险"。"危险"并非纯客观存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仅可能决定危险的有无,还可能影响危险的程度;"危险"也并非纯科学性事实,而应充分顾及实行行为的规范属性;实行行为具有定型性、独立性,作为其实质内容的"危险"自然是其自身内在具备的要素,不能等同于危险犯中作为结果的"危险状态"。具体危险说大体是合理的,但将事后查明的事实一概排除在外,系其局限所在。对具体危险说的修正方向应是将事后查明的事实作为判断"危险"的参考因素,而不应视之为判断基础。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危险,内在于实行行为的"危险"应是未然的、可能性的、规范的、主客观一体化的。在"危险"认定中应以一般人可能认识到或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将事后查明的事实作为参考因素,以社会一般性(通常性)作为规范性的判断标准,从行为时认定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未遂 危险 客观危险 具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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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探究——兼论具体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被引量:6
5
作者 张兴慧 《清华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危险犯有其本身的犯罪构成,都可以作为基本犯看待,具体危险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将《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笫1款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更妥当。这样的界定既可以更好地认定第114条的犯罪...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危险犯有其本身的犯罪构成,都可以作为基本犯看待,具体危险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将《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笫1款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更妥当。这样的界定既可以更好地认定第114条的犯罪本身的既遂、未遂与中止,使放火等罪具有更为清晰的层次,并因此而达到正确适用本罪及限定本罪适用范围的目的。同时,又可以在行为人对第114条的犯罪具有故意而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根据结果加重犯的理论适用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从而防止罪刑不均衡情况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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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的必要性 被引量:1
6
作者 闫歌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第8期72-76,共5页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忽略了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险状态行为的处罚,那不仅是对行为主体的放纵,也极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危险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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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及其结果加重犯关系新解读——以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为例 被引量:8
7
作者 郭利纱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4期106-116,共11页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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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基于未遂的可罚标准的规范分析
8
作者 郭谭浩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4期70-80,共11页
关于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历来站在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对立的角度进行讨论;也有学者站在规范规定的视角上完全否定这一命题。但对该问题的讨论首先在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龃龉,因而在未遂与危险的比较方面难以充分。在明确历来对此问题... 关于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历来站在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对立的角度进行讨论;也有学者站在规范规定的视角上完全否定这一命题。但对该问题的讨论首先在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龃龉,因而在未遂与危险的比较方面难以充分。在明确历来对此问题讨论的基础上,通过重整未遂评价标准,将未遂犯的评价标准和危险犯的评价标准进行比较;最终可以通过规范视角下的评价模型相似性证明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在承认两者具有相同评价结构的基础上避免了关于未遂的危险犯问题的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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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能犯认定标准探究——具体危险说之提倡
9
作者 廖然琴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7期123-124,共2页
我国不能犯认定标准,争议主要集中于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通说观点为抽象危险说,抽象危险说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产物,违背了我国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并存在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不足。文章认为具体危险说符合刑法的... 我国不能犯认定标准,争议主要集中于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通说观点为抽象危险说,抽象危险说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产物,违背了我国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并存在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不足。文章认为具体危险说符合刑法的行为规范要求,体现了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了抽象危险说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弊端,也防止了客观危险说过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的做法,充分发挥了刑法的积极预防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犯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客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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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界定 被引量:1
10
作者 张朔宁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2-42,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危险作业罪”,是我国刑法保护呈现出评价前置化、保护时间提前化倾向的标志之一。其中,认定“现实危险”成为本罪适用的关键。在规范角度,应当将现实危险界定为具体的、故意的危险;在实践角度,根据现实危...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危险作业罪”,是我国刑法保护呈现出评价前置化、保护时间提前化倾向的标志之一。其中,认定“现实危险”成为本罪适用的关键。在规范角度,应当将现实危险界定为具体的、故意的危险;在实践角度,根据现实危险的程度可以将本罪的行为分为危险阙如型、结果轻微型与结果迫近型。进一步而言,对于“结果迫近”需要进行客观化认定,也就是采取法律的视角、事后评价的标准,根据行为方式、未发生实际损害的原因将行为进行分类,从而划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同时,充分考虑非罪认定后的行刑衔接问题,保证“现实危险”在作为入罪要件的同时,也作为出罪要件发挥作用,推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共同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具体危险 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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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具体危险的判断 被引量:22
11
作者 欧阳本祺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0-81,共12页
未遂犯之危险不属于具体危险,难以用同一的方法来判断这两种不同的危险。具体危险的判断分为三阶段:首先把行为时的所有客观事实分为促使侵害结果发生的诱因与阻碍侵害结果发生的救助因素,其次判断诱因是否已经使法益陷入危急之中,再次... 未遂犯之危险不属于具体危险,难以用同一的方法来判断这两种不同的危险。具体危险的判断分为三阶段:首先把行为时的所有客观事实分为促使侵害结果发生的诱因与阻碍侵害结果发生的救助因素,其次判断诱因是否已经使法益陷入危急之中,再次判断救助因素的出现是否值得信赖。我国刑法学关于具体危险的认定时间过于提前,从而引发了诸多理论混乱。不能将日本刑法中的"独立燃烧说"作为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不存在所谓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自动阻止侵害结果发生"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未遂 既遂 危险 独立燃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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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碰瓷”案件的司法考量——兼论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判断 被引量:19
12
作者 于同志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55-160,共6页
在城市主干道路及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制造"碰瓷"事故来勒索财物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采取突然变速的方法来冲撞正在正常行使中的其他车辆,所以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到其他... 在城市主干道路及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制造"碰瓷"事故来勒索财物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采取突然变速的方法来冲撞正在正常行使中的其他车辆,所以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可依法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认定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碰瓷” 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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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 被引量:15
13
作者 于冲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3-185,共13页
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以避免将行为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抑制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为目的,主张行为造成的危险须达到现实、紧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体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结果化”认定的视域下,具体危险被视为一... 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以避免将行为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抑制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为目的,主张行为造成的危险须达到现实、紧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体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结果化”认定的视域下,具体危险被视为一种结果性危险。结果性危险以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作为外在表征。现实危害后果不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危害结果。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存在表明行为足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或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表明行为不存在引发危害结果的可能,则证明行为并未引发具体危险。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对具体危险具有锚定功能,对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具有抑制功能。对具体危险犯进行“结果化”认定源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助于防范具体危险犯认定中“具体危险”范围的过度扩张,实现具体危险犯认定的客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化”认定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结果性危险 现实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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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结果及其判断方法 被引量:2
14
作者 赵鹏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6期86-89,共4页
具体危险结果及其判断方法鲜铁可赵鹏具体危险结果即具体危险犯的危险结果,其含义如何,各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仅见一例是德国旧刑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所谓公共危险,是指对于个人包括对于单独个人之身体、生命予以危险,或惹... 具体危险结果及其判断方法鲜铁可赵鹏具体危险结果即具体危险犯的危险结果,其含义如何,各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仅见一例是德国旧刑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所谓公共危险,是指对于个人包括对于单独个人之身体、生命予以危险,或惹起属于他人财产之重要物品价值之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危险结果 具体危险 客观危险 行为人 抽象化 实害结果 李斯特 构成要件 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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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归类——以案例为进路分析 被引量:4
15
作者 陈洪兵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211-233,共23页
具体危险犯成立的条件是形成现实性的具体危险,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只具有立法根据上的意义,将某个罪名归入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会导致适用条件上的差异,归类应当慎重。放火等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具体危险犯的标... 具体危险犯成立的条件是形成现实性的具体危险,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只具有立法根据上的意义,将某个罪名归入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会导致适用条件上的差异,归类应当慎重。放火等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具体危险犯的标志,而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区分的要素;危险物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并非表明是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危险物质性质的要求,盗窃行为无须形成具体危险,即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的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对破坏行为性质的要求,是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归类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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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4
16
作者 何萍 金鑫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3期58-70,共13页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解读。如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来源作扩大解释;在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时应参照刑法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建议本罪第3项将“运输环节”纳入规制范围内并肯定其与危险驾驶罪第4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从危险的重大性、紧迫性、结果指向性三个方面对“现实危险”进行认定;引入过失危险犯概念为深入明晰本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提供理论支撑等,同时从刑法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厘清涵盖在《刑法》第134条下三个罪名间的关系,避免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规范界限与处罚条件含混不清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过失危险 具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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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
17
作者 周啸天 《师大法学》 2018年第2期273-299,共27页
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 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立法模式 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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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危险的判断 被引量:1
18
作者 徐凯 《福建法学》 2009年第3期19-24,共6页
具体危险犯是指为了成立犯罪,要求具体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现实化的犯罪类型。具体危险犯类型的确定需要通过刑法解释,不能仅仅依据成文法的用语特征。自然意义具体危险的判断,只能依靠法官的生活经验,无法提供客观的标准。对具体危险的判... 具体危险犯是指为了成立犯罪,要求具体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现实化的犯罪类型。具体危险犯类型的确定需要通过刑法解释,不能仅仅依据成文法的用语特征。自然意义具体危险的判断,只能依靠法官的生活经验,无法提供客观的标准。对具体危险的判断应当从规范论的观点出发,提倡规范意义上的具体危险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自然意义 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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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足以”系具体危险犯或危险犯标志之通说 被引量:25
19
作者 杜文俊 陈洪兵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1-26,共6页
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对此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理解;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行为具有或者说达到"足以"程度的,... 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对此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理解;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行为具有或者说达到"足以"程度的,才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而与是否形成了具体性危险或者危险的判断无关;生产了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采集了血液、制作了血液制品,只要这些对象具有"足以"的性质,就构成生产假药罪、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采集血液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足以” 具体危险 危险 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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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说:一个虚伪的教义刑法学概念
20
作者 冀洋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3期9-11,共3页
具体危险说是教义刑法学中的一个充满逻辑混乱的伪概念。在犯罪论上,其偏向行为规范的运作存在以人的主观认识拟制客观法益侵害的缺陷,恰恰与其坚守的客观未遂论相抵牾。在刑罚观上,其过于重视规范预防,偏离了报应的基础,难以回避片面... 具体危险说是教义刑法学中的一个充满逻辑混乱的伪概念。在犯罪论上,其偏向行为规范的运作存在以人的主观认识拟制客观法益侵害的缺陷,恰恰与其坚守的客观未遂论相抵牾。在刑罚观上,其过于重视规范预防,偏离了报应的基础,难以回避片面保护规则的功利主义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 教义刑法学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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