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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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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文 张加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44-48,共5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具有主体特殊性;过错责任是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设计: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仍然为侵权提供网络服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侵...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具有主体特殊性;过错责任是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设计: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仍然为侵权提供网络服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侵权投诉通知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其行为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行为具有相互结合的关联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商标共同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用户 具体知道 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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