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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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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依莉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6期162-164,共3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进与完善,在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制定了关于损害自然人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构成他人严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进与完善,在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制定了关于损害自然人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构成他人严重精神伤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细则。该条款对侵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构成条件作出了修改:一是合理的增加了侵犯客体的范围,明确有人格意义或者是有身份意义的特定物均可成为该条款所保护的客体;二是对主观要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求侵权者的主观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把司法解释中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改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该条款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在司法实践中也随之呈现出需要各界反思与研究之处,因此理清该条款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内涵可谓之根本。对内涵定义进行明确性、类型化的界定与诠释,以赋裨益于今后的审判实务,以期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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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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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1-118,共8页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价值。构成该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具有人格意义或者身份意义的特定物,损害后果是造成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裁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规则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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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定物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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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延书 《经济师》 2022年第5期55-56,共2页
《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 《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的角度入手,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判断标准。同时,物品所有权人并非一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判断物上承载的人身利益主体,确定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中的适格被侵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 益保护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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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民事纠纷的图景与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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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健 刘珂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6-59,共4页
对档案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开展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档案治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消解多方主体民事纠葛,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以1998年到2022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档案民事案件为研究样本发现,在纠纷类型方面,档案民事纠纷集中... 对档案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开展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档案治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消解多方主体民事纠葛,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以1998年到2022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档案民事案件为研究样本发现,在纠纷类型方面,档案民事纠纷集中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和人格权纠纷。纠纷的频发暴露出档案服务外包工作法律风险较高、法院对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观点不一、职工人事档案纠纷的案由归属不一的问题。对此,本文针对性地提出规范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过程、将人事档案纳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认定范围以及明晰个人档案的权利归属和保护路径等纠纷化解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 民事纠纷 人事档案 劳动争议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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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思维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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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嘉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135-183,共49页
针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总体而言裁判上缺少科学的认定方法。既有研究对特殊类型财产进行了概念化的初步尝试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却存在严重逻辑问题,有动摇外在体系之... 针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总体而言裁判上缺少科学的认定方法。既有研究对特殊类型财产进行了概念化的初步尝试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却存在严重逻辑问题,有动摇外在体系之嫌。在“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确立过程中存在着穷尽特征的困难,立法上呈现出概念空洞化之危险倾向,而在司法裁判中则存在着以“归属”替代“涵摄”的现象。本文认为应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作为类型予以考察。作为“规范性的现实类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系立法者对准外观的描述,包含了“具有人身意义”“特定性”“有体物”三项特征。在标准外观背后,立法者的评价观点在于对安全与自由之平衡。认定案涉客体能否归入该类型实际上是基于评价观点从整体上把握其与标准外观的相似性。首先,司法者应考察特定事实,获得案涉客体之整体图像。其次,可利用既有实践中的三类典型案型及其规则网络进行判断。最后,就超越典型案型的疑难案件而言,认定工作有赖于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于最终余留的裁判空间,在排除明显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客体后宜做肯定性评价,防止出现有违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类型思维 规范性的现实类型 评价观点 整体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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