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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行政行为研究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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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皮宗泰 王彦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29-36,共8页
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及阶段性等特征 ;具体形态包括受理、登记、证明、确认、鉴定、通知、答复及咨询等 ;准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诉 ,具有... 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及阶段性等特征 ;具体形态包括受理、登记、证明、确认、鉴定、通知、答复及咨询等 ;准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诉 ,具有可诉性的例外取决于其具体形态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且没有其它救济方式可以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效果 可诉性 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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