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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亲邻法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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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天安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74-178,共5页
宋代私田宅典、卖、抵押和官田租佃、出卖及招民耕垦逃荒田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对典卖的田宅,其子孙在三十年内有回赎权,亲邻如在典卖时未签字认可,在三年内有回赎权。北宋前期亲邻法优先的顺序是先亲后邻,后期改为只问亲,如亲地位... 宋代私田宅典、卖、抵押和官田租佃、出卖及招民耕垦逃荒田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对典卖的田宅,其子孙在三十年内有回赎权,亲邻如在典卖时未签字认可,在三年内有回赎权。北宋前期亲邻法优先的顺序是先亲后邻,后期改为只问亲,如亲地位相同,有邻者优先,南宋时只有四邻兼近亲才有优先权。优先权的亲邻范围越来越小,体现了田宅交易的宗法限制逐步宽松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邻法 宋代 典卖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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