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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辉私房典当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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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欣兰 《决策与信息》 2001年第5期25-26,共2页
原告:金德辉,男,52岁,系佳木斯市北江游乐场业主,住该市向阳区一委一组。被告: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法定代表人:孙玉和,经理。金德辉在佳木斯市柳树岛有861平方米的私房,并开设了北江游乐场。因游乐场增添新的设施,资金短缺,经人... 原告:金德辉,男,52岁,系佳木斯市北江游乐场业主,住该市向阳区一委一组。被告: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法定代表人:孙玉和,经理。金德辉在佳木斯市柳树岛有861平方米的私房,并开设了北江游乐场。因游乐场增添新的设施,资金短缺,经人介绍,金德辉将其861平方米私房典给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简称永恒商行),双方签订了“当票”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当票”上规定:金德辉将861平方米的私房出典给永恒商行,如超过期限又未来永恒商行办理续当手续,所当物品归永恒商行所有。“补充协议”规定:1.典当成交后,先扣回两个月的利息,以后利息从第三个月起,每月月末交付当月利息(月利率3.5%)1750元,直至典当期满交回本金赎回为止。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票 典票协议 私房出典 典当期 回赎 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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