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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及其合理自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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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娴灵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34-138,共5页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关系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既判力问题,意义重大。学术界先后有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命令诉讼说、救济诉讼说以及新形成之诉说等众多学说,但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纠纷的双重性与诉讼目的的双重性,决定...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关系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既判力问题,意义重大。学术界先后有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命令诉讼说、救济诉讼说以及新形成之诉说等众多学说,但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纠纷的双重性与诉讼目的的双重性,决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非传统单一诉讼类型所能解释,其兼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之双重性质,应为兼有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 第三人异议之诉 兼有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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