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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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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义务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内容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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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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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晖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0-106,共7页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过滤技术
原文传递
元宇宙平台内容审查的困境与纾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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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沃耘 黄天怡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10期94-106,共13页
用户高度参与、市场用途广泛、技术杂糅等特性导致平台法律地位发生偏移,现有司法适用规则难以延续。同时,在元宇宙平台领域,欠缺关于平台审查义务的学术研究。元宇宙平台类型多样,构建规则体系时应不以适用领域为界分,在体验式平台与... 用户高度参与、市场用途广泛、技术杂糅等特性导致平台法律地位发生偏移,现有司法适用规则难以延续。同时,在元宇宙平台领域,欠缺关于平台审查义务的学术研究。元宇宙平台类型多样,构建规则体系时应不以适用领域为界分,在体验式平台与销售式平台二分基础上细化。元宇宙平台内容审查的标准需要以利益衡平为主线予以明确,其应更加重视红旗规则的适用,同时承担专业的审查义务。在制度细化方面,仍应当从不同平台的自身特点出发,形成特有的内容审查体系。因此,需要将元宇宙平台横向类型化的同时纵向内部层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平台 内容审查义务 类型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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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监管的法治化——《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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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 《现代广告》 2016年第21期17-22,57,共7页
互联网搜索服务作为一类重要的广告形式,对其加强法治化监管是确保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文章通过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查义务以及付费搜索推广监管制度这两个重要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互联网搜索服务作为一类重要的广告形式,对其加强法治化监管是确保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文章通过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查义务以及付费搜索推广监管制度这两个重要问题展开深入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我国搜索服务监管规范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搜索服务 监管 内容审查义务 付费搜索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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