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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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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龙科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6-73,共8页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刑事责任。以"直接控制说"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有无进行判断,从而合理限定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避免刑事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原文传递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平台义务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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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汝亮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6-76,共11页
近年来严重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社会公众对采用法律治理尤其是刑法治理网络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施暴者的事后惩戒固然不可或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用同样需要重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就... 近年来严重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社会公众对采用法律治理尤其是刑法治理网络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施暴者的事后惩戒固然不可或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用同样需要重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就极少适用,其不作为属性与义务内容均需加以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纯正不作为犯,其义务应当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需要对义务进行类型化配置,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在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同时通过控制能力的实质判断与构成要件的严格认定,避免入罪范围的不当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网络服务提供者 纯正不作为犯 信息内容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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