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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务处分法》应处理好的七对关系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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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刘怡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1期8-24,共17页
为制定一部良善的《政务处分法》,立法应妥善处理诸多复杂关系:在处理《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时,应明确后者是前者的立法依据;在处理处分对象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时,应明确处分对象需以监察对象为限,但监察对象并非皆为处分对象... 为制定一部良善的《政务处分法》,立法应妥善处理诸多复杂关系:在处理《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时,应明确后者是前者的立法依据;在处理处分对象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时,应明确处分对象需以监察对象为限,但监察对象并非皆为处分对象;在处理处分措施及事由与公职人员身份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措施及事由会随公职人员身份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内部惩戒的关系时,应注意政务处分对不同内部惩戒产生的不同影响;在处理处分事由与调查事项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事由不限于监察机关的调查事项,因此需要实现司法、行政执法与监察工作的衔接;在处理政务处分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的关系时,应明确复审和复核并非唯一的救济途径,此外还可适当引入司法救济;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时,应明晰二者的区别及联系,并据此实现彼此间的区分与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处分法》 处分对象 处分事由 处分措施 内部惩戒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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