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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略论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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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
李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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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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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33-40,4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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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课题"法律史视野下的‘家户之辨’及其民法典意义研究"(16SFB5006)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社会转型视域下‘家’的法律价值定位研究"(17DHXJ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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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据史料梳理可见,宋代妇女的再嫁现象较为普遍,所涉及到的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可分为再嫁请求权和不嫁请求权。再嫁请求权较为充分,丈夫逃亡或移乡编管,妇女即可提出再嫁;若丈夫死亡,法律规定出服丧期的贫寡可再嫁,但在实际操作中,提前再嫁或富寡再嫁也会得到官府认可。而不嫁请求权则会受到本家、夫家等因素的干涉,相对于再嫁请求权来说并不充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妇女的守节意识比较淡薄,再加上当时的法律允许妇女再嫁,使得宋代再嫁妇女婚姻自主权较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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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宋代妇女
再嫁现象
婚姻自主权
再嫁请求权
不嫁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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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omen in the Song Dynasty
remarriage
marital autonomy
right of claim for remarriage
right of claim not to m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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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9.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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