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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审职能角度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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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训 《湘南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33-37,共5页
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新的证据"与再审制度呈现出"点"和"面"的结构性关系,前者具体范围的确定势必影响后者运行的效果。虽... 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新的证据"与再审制度呈现出"点"和"面"的结构性关系,前者具体范围的确定势必影响后者运行的效果。虽然再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纠错救济机制,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其关涉审判效益、程序安定性等相关价值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生成不同的制度要求,故应立足于再审职能角度来审视再审中"新的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的证据 再审职能 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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