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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罪之泄露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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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泽刚 王涛 《证券法苑》 CSSCI 2017年第3期241-256,共16页
泄露行为成立以信息接受者实际从事有关的交易活动为必要。如果信息接受者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再次泄露并导致他人从事有关交易活动的,即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不受泄露层级的限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 泄露行为成立以信息接受者实际从事有关的交易活动为必要。如果信息接受者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再次泄露并导致他人从事有关交易活动的,即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不受泄露层级的限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并与他人合谋共同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应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由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往往对应泄露内幕信息,故可以结合间接证据判断受密人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来反推泄露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泄露内幕信息 泄露行为 再泄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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