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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再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适用——类推适用的视角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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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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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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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2-5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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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冒名处分不动产在无被冒名者追认而又有善意第三人保护之必要时,是一项法律漏洞,应以类推适用之方式进行填补。类推适用应在规范目的和类推目标下比较待决案件和拟类推规范下案型的构成要件,且需遵循现行法之体系。比较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类推目标与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规范目的,以及可信赖事实,第三人善意和可归责性等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下,冒名处分不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更为相似。在具体的类推适用上,一般伪造身份情形下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善意取得;仅在利用相貌的特别冒名下才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一般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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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冒名处分不动产
类推适用
相似性比较
表见代理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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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sposal of real estate by an imposter
analogy
comparison of the similarity
apparent agen- cy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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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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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冒名处分不动产法律适用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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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光禄
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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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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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43-49,5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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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既不符合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合理信赖,平衡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现实呼唤妥当地适用法律。选择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是由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包含可归责性,此时可通过评价信赖合理性和可归责性判断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而兼顾动态交易安全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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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冒名处分不动产
表见代理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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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ansferring with fake identity
legal application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the system of ostensible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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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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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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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通
李鲲鹏
叶禹成
叶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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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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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81-8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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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于冒名处分不动产,主流观点可分为无权处分说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说两种路径。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效果应归属冒名人与相对人,冒名人构成无权处分而非无权代理,更无类推适用之必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护其公示方法的公信力,登记簿登记错误应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冒名处分中并无登记错误,若相对人能够善意取得,将以牺牲产权所有制度之稳定来保护交易安全,实则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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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冒名处分不动产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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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mposture Disposition of Estate
Disposition without Proper Right
Well-meaning Acquisition
Estate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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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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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民法适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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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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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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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79-8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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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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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冒名处分不动产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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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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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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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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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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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
2016年第10期141-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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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实生活当中,冒名处分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我国立法未对冒名处分不动产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关于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效果归属判决标准分歧颇大,实务界判决关于保护原权利人还是相对人取舍不一。主要争议归结于能否考虑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则、能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考虑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仍可能值得保护,在立法明确规定之前,亟需合理的法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续造,因此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对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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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冒名处分不动产
法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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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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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规则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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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道远
徐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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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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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91-9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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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BF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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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冒用别人名义处分不动产,构成冒名处分。冒名处分不应适用表见代理,也不宜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同时也应该排除适用善意取得,而应该适用物权行为规则。这样不仅在合同效力、物权归属认定方面清晰明确,对原权利人和交易第三人之间利益进行了充分、合理的协调,而且能够发挥制度本身对社会价值取向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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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动产冒名处分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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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al estate imposture disposal
the goodwill obtaining system
real right
behavior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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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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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研究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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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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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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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7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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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案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尚有争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似乎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甚为相似,但细观之,两者之间的差异迥然。因此,文章认为,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此种案件并不合适。面对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情形,可类推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并充分照顾原所有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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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动产冒名处分
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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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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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私法效力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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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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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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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6-11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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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可从善意取得或代理的角度分析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项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为前提。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受让人信赖的核心内容不是"登记物权人即真实物权人(登记正确信赖)",而是"冒名人即登记物权人(身份真实信赖)"。此种信赖不能与相信登记簿正确的信赖等同对待,因而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加以保护。但是,受让人对冒名人的身份信赖和代理权信赖有一定的可比性,表见代理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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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动产冒名处分
登记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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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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