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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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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海燕 冯建生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2-79,共8页
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 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客体 土地经营权 信托登记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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