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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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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海燕
冯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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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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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2-7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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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制度研究>(14AFX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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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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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客体
土地经营权
信托登记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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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ansfer of farm-land in trust
the object of farm-land trust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trust registration
fiduciary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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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3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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