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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中农地利益均衡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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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明义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229-232,263,共5页
城乡统筹发展中存在农地利益失衡的现象,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影响了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农地利益均衡存在农地制度不完善,政府规制不健全,农地市场不规范,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备等制约因素。为此,应完善农地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护农民土地利... 城乡统筹发展中存在农地利益失衡的现象,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影响了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农地利益均衡存在农地制度不完善,政府规制不健全,农地市场不规范,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备等制约因素。为此,应完善农地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护农民土地利益;健全政府规制机制,让政府能有效保护农民土地利益;构建农地市场机制,让市场为农民提供应得农地利益;完备农民农地利益诉求机制,让农民自己能有效维护农地利益,从而形成系统的农地利益均衡机制,有效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和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乡统筹发展 农地利益均衡 土地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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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股公司的农地未实现利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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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仕兵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31-37,共7页
农地股公司是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称为农民股东。当农地股公司在农地入股期限届满前解散或破产时,因剩余期限间公司无实际经营入股农地,产生入股农地的未实现利益。农地未实现利益应作为... 农地股公司是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称为农民股东。当农地股公司在农地入股期限届满前解散或破产时,因剩余期限间公司无实际经营入股农地,产生入股农地的未实现利益。农地未实现利益应作为公司资产,由股东分配或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农地未实现利益由公司章程确定,如未规定则按照农地作价总额÷入股年限×(入股年限-实际经营年限)方式计算。农地未实现利益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变现为实际利益,变现利益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农地未实现利益。公司解散时,由股东会确定变现利益数额及剩余农地经营期限的经营人。公司破产时,农地拍卖、变卖或折价的受领人及强制管理的受托管理人为剩余农地经营期限的经营人。变现利益低于或等于未实现利益,以变现利益数额清偿公司债务;变现利益高于未实现利益,以未实现利益数额清偿公司债务,高出部分归农民股东所有;强制管理时以受托管理人收益部分清偿公司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股公司 农民股东 农地未实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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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制度的永佃权模式选择
3
作者 杜江涌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129-131,共3页
农地上同时负载着国家、集体、农民三重利益,不同主体对于农地利益具有不同的诉求和不同的关注重点。就属性而言,农地立法既具有私法品格也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在农地制度的设计中,要同时考虑到这三种主体的利益平衡与协调。此外,还... 农地上同时负载着国家、集体、农民三重利益,不同主体对于农地利益具有不同的诉求和不同的关注重点。就属性而言,农地立法既具有私法品格也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在农地制度的设计中,要同时考虑到这三种主体的利益平衡与协调。此外,还必须适应加入WTO之后国外高科技农业对中国农业的挑战。在笔者看来,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性质的权利,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使用制度 永佃权模式 农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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