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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农户流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因素研究——基于农户权利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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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小静 张红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88-91,共4页
农户的流出意愿偏低影响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率。如何增进农户的流出意愿并使其转化为实际的流出行为,是提高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破解林地细碎化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从农户权利的视角来看,现有制度赋予农户的流出权利不足或存在... 农户的流出意愿偏低影响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率。如何增进农户的流出意愿并使其转化为实际的流出行为,是提高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破解林地细碎化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从农户权利的视角来看,现有制度赋予农户的流出权利不足或存在瑕疵,农户的自主流转权受到诸多限制,流转收益权未能充分实现,农户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未得到显著改善。这些制度因素增加了农户流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成本,易导致农户不流出、低价流出、违法流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必要在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对我国现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做出改进,以降低农户流出成本、增加农户流出收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地细碎化 林地承包经营权 流出行为 农户权利 制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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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农户股东权利的“二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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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檀明 周乾 《天津法学》 2022年第3期5-19,共15页
土地经营权出资不会改变农地权利配置格局,农户对土地享有依赖权,公司未取得全部权能,其经营不可改变农地用途。不论属性,权利流转进入公司皆为出资行为。该权利可入股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采实缴制。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 土地经营权出资不会改变农地权利配置格局,农户对土地享有依赖权,公司未取得全部权能,其经营不可改变农地用途。不论属性,权利流转进入公司皆为出资行为。该权利可入股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采实缴制。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农户股东权利影响具有“二分性”。一方面,接受出资的公司须以经营范围表明从事农地耕作的资质;权利作价须明确主体,统合市场法与收益法加以厘定。耕地使用期限长久不变的趋向使到期后权利可继续出资,公司亦可再行流转土地用益权。另一方面,农户“保底收益”因公司资本制度而有独特解释空间,流转股权乃基本股东权利,此与集体成员优先权并不冲突。公司违约或破产时,农户股东享有相应救济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出资 公司 农户股东权利 二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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