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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商行政处罚看信合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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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涛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年第9期40-41,共2页
近年来,不断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农村信用代办站为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5条、第66条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终止经营活... 近年来,不断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农村信用代办站为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5条、第66条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终止经营活动或处罚款1-3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利于农信社健康发展,应引起合作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商行政处罚 农村信用 立法 中国 农村信用代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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