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民法改造 被引量:5
1
作者 张晓娟 《西部论坛》 2013年第1期11-17,共7页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 主体虚位 权能缺失 民事主体 股份合作制 法人治理结构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