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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民法改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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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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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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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论坛》
2013年第1期11-1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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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skh12)"统筹城乡新格局下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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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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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
主体虚位
权能缺失
民事主体
股份合作制
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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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peasant collective corporation reform
subject default
right absence
private subject
stock cooperation system
corporation management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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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
[政治法律—法学]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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