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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问题之研究——以冤案纠错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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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晓静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10-14,共5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启动冤案纠错程序,即法院内部纠错、检察院监督纠错和当事人申诉纠错。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要使沉冤得以昭雪,都必须终由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确定,而目前再审程序的设定有悖于"每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启动冤案纠错程序,即法院内部纠错、检察院监督纠错和当事人申诉纠错。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要使沉冤得以昭雪,都必须终由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确定,而目前再审程序的设定有悖于"每个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公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应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的作用,建立独立的申诉案件审查委员会,重构冤案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人大 监督司法 冤案纠错 机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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