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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界定、识别和选择——以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问题为镜鉴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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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晏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3-93,共11页
公众的界定、识别和选择是公众参与程序设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被界定为“感兴趣和受影响”的人,其背后的制度逻辑是通过信息规制来提升环境决策的理性和正当性。实践中,决策者根据特定决策所涉事项的... 公众的界定、识别和选择是公众参与程序设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被界定为“感兴趣和受影响”的人,其背后的制度逻辑是通过信息规制来提升环境决策的理性和正当性。实践中,决策者根据特定决策所涉事项的规模、环境要素的特性、环境风险的特征等因素对异质的公众各有侧重,并在识别特定公众时适用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在选择公众代表时综合多种策略并细化程序设计。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同时关注美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重新审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本质,深刻理解公众参与程序的目的、功能的基础上放宽对“公众”的界定,细化和完善识别和选择公众的具体规则,以实现环境决策的质量、效率目标以及正当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异质性 代表性 决策质量和效率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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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界定和识别——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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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7-136,188,共11页
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 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019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界定标准,但未有实质性突破,也未建立起系统的公众识别规则。对此,应当以"感兴趣"和"受影响"作为公众界定的核心要素,明确各类公众特别是邻近居民和特殊群体、不同类型的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识别特定公众时应当以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阶段吸纳不同的参与者,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提供指引以限制裁量空间,为自下而上的方法提供便利以鼓励参与,并细化随机抽样、自我选择和选择代表等选择策略对最终参与者进行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界定标准 识别规则 环境决策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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