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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 被引量:16
1
作者 胡晓静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9-109,共11页
在德国公司法学理及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指的是决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以至于决议的构成要件有欠缺。德国《股份法》未规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学理上对其分类归属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决议效力种类。德... 在德国公司法学理及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指的是决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以至于决议的构成要件有欠缺。德国《股份法》未规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学理上对其分类归属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决议效力种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曾经作出过决议不成立的判决,但之后却再未出现此类案例,而且有顺应主流观点的趋势。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决议不成立作为一种独立的瑕疵决议效力类型。由于瑕疵决议效力制度的不同,德国公司法学理与司法实践中对决议不成立的态度不能为我国的决议不成立立法提供借鉴,但是其对公司法上特殊决议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上的一般确认之诉及其判决效力范围的区分,值得我们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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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被引量:10
2
作者 李建伟 王力一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3期73-101,共29页
在实证法确立裁判规范之前,部分法院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依据与借鉴私法法理、公司法体系解释与域外法,受理决议不成立之诉并支持原告的诉请,具有审判创新的重要价值。总结这些判决的裁判规则,并对照后来的司法解释规定,可... 在实证法确立裁判规范之前,部分法院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依据与借鉴私法法理、公司法体系解释与域外法,受理决议不成立之诉并支持原告的诉请,具有审判创新的重要价值。总结这些判决的裁判规则,并对照后来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发现审判与司法解释规范设计、理论研究之间的互动关系,正是这些审判探索形成的初步裁判共识,为后来司法解释的规范设计提供了原生态的裁判经验,在司法解释出台后仍可用来检验规范设计的得失,并期为今后审判实践所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决议不成立 程序瑕疵 审判经验 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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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独立性价值探讨 被引量:1
3
作者 肖海军 丁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1-10,共10页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期妥善解决《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其中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成为最大的亮点,尤以第五条确立的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获誉颇丰。但该制度仅止步于逻辑体系之美的搭建,而缺...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期妥善解决《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其中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成为最大的亮点,尤以第五条确立的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获誉颇丰。但该制度仅止步于逻辑体系之美的搭建,而缺少对制度功能独立性与有效性的落实,即未正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独立效果的缺失。注重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裁判效果的规制与落实,并在利益衡量原则下引入并细化瑕疵决议治愈制度,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逻辑体系 独立价值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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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瑕疵之决议不成立——引入路径初步探讨 被引量:5
4
作者 欧阳珍妮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78-83,91,共7页
我国在《公司法》中对股东会1决议瑕疵之效力采取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分法",但是目前"三分法"成为各国判例或学说承认的立法趋势,各国学说及判例均认为"三分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三分法"并不... 我国在《公司法》中对股东会1决议瑕疵之效力采取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分法",但是目前"三分法"成为各国判例或学说承认的立法趋势,各国学说及判例均认为"三分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三分法"并不是简单地在"二分法"基础上加入决议不成立,而是以民法上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重新构建。但是,商事活动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快速、高效等特性,因此应当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不成立与决议不成立予以区分。本文通过对决议不成立的探讨,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将"三分法"纳入我国现有《公司法》体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瑕疵 决议不成立 公司合同理论 引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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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司法实证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薛波 钟成杰 《时代法学》 2022年第2期13-28,共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5条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当事人及适用情形,标志着在决议瑕疵诉讼类型上确立了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三分法”体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5条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当事人及适用情形,标志着在决议瑕疵诉讼类型上确立了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三分法”体例。决议不成立的确立丰富和发展了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对维护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可撤销在判定顺位、判断标准、诉讼条件、瑕疵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实证研究显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颁布后决议不成立纠纷呈剧增态势,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三种决议瑕疵诉讼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纠缠。从诉讼结果上看,决议不成立案件的胜诉率达60%以上,66%集中在一审,上诉率高达34%,有6%的案件走向了再审程序,上诉案件中有70%左右维持原判。决议不成立的事由主要包括会议召集程序瑕疵、召开程序瑕疵、表决程序瑕疵三种类型。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应当以决议内容纯属公司内部事项抑或关涉外部第三人区分而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实证研究 不成立事由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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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吴文君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1期86-89,共4页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仅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为弥补此"二分法"在逻辑上和实践中的不足,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效力瑕疵类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裁...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仅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为弥补此"二分法"在逻辑上和实践中的不足,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效力瑕疵类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裁判困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模糊和不统一的现象,特别是在会议召集人不适格、未履行通知义务和伪造签名这三种特定情形之下法院的裁判思路往往大相径庭。文章认为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分析其与决议不成立法定情形的相符性,避免兜底条款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效力瑕疵 决议不成立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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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
7
作者 欧阳婷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9年第10期181-182,共2页
决议作为公司自治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其效力与公司及股东权益紧密相连,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我国于2017年正式成立决议不成立制度.但目前而言,由于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善、与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之间的区分不明显,导致实际操作中往往没... 决议作为公司自治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其效力与公司及股东权益紧密相连,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我国于2017年正式成立决议不成立制度.但目前而言,由于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善、与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之间的区分不明显,导致实际操作中往往没发挥此制度的最大成效,无法有效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本文将通过分析其背后理论基础,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成果,旨在将其范围具体化以及减少实践操作中争议的发生,为决议不成立制度提供有效的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意思表示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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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性质分析
8
作者 霍梅妮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93-97,共5页
公司决议不成立是一种强调程序的特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定性和强调程序的特殊性让其能弥补“二分法”决议效力瑕疵体系的缺陷,决议不成立的正当性价值也正是来源于此。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经对决议不成立的事由进行了规定,但... 公司决议不成立是一种强调程序的特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定性和强调程序的特殊性让其能弥补“二分法”决议效力瑕疵体系的缺陷,决议不成立的正当性价值也正是来源于此。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经对决议不成立的事由进行了规定,但仅是代表目前已经司法确认的认知,并不是最终的答案。“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的开放式兜底条款,给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留下了很大推演和探索的空间,可以确认的是未来推演探索的方向都会围绕未实际召开会议、未形成有效表决和决议不存在的效果展开。而对于决议不成立的裁判,裁判者要注意结合技术判断、价值判断和基本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决议瑕疵 决议不成立 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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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决议不成立的思考和完善
9
作者 贺怡然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年第11期59-63,共5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决议瑕疵类型,该制度的引进打破了"二分法"的僵局,也给了司法实践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尚不充分,并且关于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决议瑕疵类型,该制度的引进打破了"二分法"的僵局,也给了司法实践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尚不充分,并且关于不成立之诉的提诉人范围也有待完善。此外,还应当严格限制决议不成立条款的适用情形,以免引起滥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决议不成立 法律后果 提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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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对外效力及对善意相对方的保护
10
作者 蒋晓洁 《西部学刊》 2021年第7期77-79,共3页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虽规定了三种决议瑕疵后的决议效力认定情形,但立法对于此类情形下依公司决议产生的外部法律关系认定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下对外效力同案不同判的裁判困境,且对于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以及审查义务,立...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虽规定了三种决议瑕疵后的决议效力认定情形,但立法对于此类情形下依公司决议产生的外部法律关系认定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下对外效力同案不同判的裁判困境,且对于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以及审查义务,立法和司法也未给出明确统一的标准。基于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参照表见规则来认定决议不成立的对外效力及对善意相对方的保护,并通过对决议类型、瑕疵程度的判断,实现对相对方善意和审查义务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不成立 对外效力 善意相对方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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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视角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研究
11
作者 袁婉婷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第10期156-157,共2页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到法律与章程的限制。其中《公司法》与章程均可规定相关事项根据已经成立的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代表权。当公司决议不成立时,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依据自始不存在,造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这种越权代...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到法律与章程的限制。其中《公司法》与章程均可规定相关事项根据已经成立的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代表权。当公司决议不成立时,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依据自始不存在,造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这种越权代表的效力,可以从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的相对人,代表行为有效。对于串通股东或董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相对人,代表行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不成立 越权代表 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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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范定位与规则完善
12
作者 周烁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5-155,共11页
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决议纠纷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同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规则相比,其最能彰显公司法的程序主义价值导向,且最能体现公司法对商主体决议治理的“示范功能”... 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决议纠纷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同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规则相比,其最能彰显公司法的程序主义价值导向,且最能体现公司法对商主体决议治理的“示范功能”。因此,决议不成立规则有其独立价值而不是为缓解决议无效事由过窄增设的替代性制度。2023年《公司法》修订,决议不成立规则是公司决议瑕疵规则修订的重中之重。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设定应在延续反面列举模式的基础上针对具体事由形成一套“半封闭式”体系;决议不成立的对外效力与可撤销、无效应保持体系一致性;决议不成立之诉应当适用1年期的除斥期间规则,从而避免其在法律适用环节沦为决议无效的“扩展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瑕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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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决议不成立 被引量:34
13
作者 殷秋实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56-179,共24页
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 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要件,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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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应有路径——以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为视角
14
作者 邹玉萍 黄国赛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3期326-345,共20页
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决议不成立这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类型,以致中小股东在维权方式和时间上受到限制。本文分析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团体法律行为,决议不成立应当区别于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进而以法律行为理论论证决议成立的条件为会议... 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决议不成立这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类型,以致中小股东在维权方式和时间上受到限制。本文分析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团体法律行为,决议不成立应当区别于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进而以法律行为理论论证决议成立的条件为会议体成立及决议方式合法。将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以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以决议可撤销的方式救济,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必要对其单独设立法律救济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不成立 团体法 律行为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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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程序问题——兼论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在诉讼中的展开
15
作者 罗恬漩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180-194,共1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意味着将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部分的默示性规定予以明示化,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公司决议在事实上不成立时的法律适用难题。该诉之诉讼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意味着将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部分的默示性规定予以明示化,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公司决议在事实上不成立时的法律适用难题。该诉之诉讼标的指向的是公司决议不成立之事实,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诉讼标的范围。由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决议诉讼在实体构成上具有相似性,故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案件实体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及法官审理才能最终确定。在判决效力上,鉴于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窄于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之诉,因此在判断是否涉及重复起诉时需加以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 诉的利益 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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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法视角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研究
16
作者 潘朗峰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181-204,共24页
通说认为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也承认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学理和立法上形成的看似一致的认识,实质上蕴含着巨大漏洞。尽管如此,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股东会决议是法律行为中的一种,但须承认其团体法品格。2017年9... 通说认为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也承认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学理和立法上形成的看似一致的认识,实质上蕴含着巨大漏洞。尽管如此,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股东会决议是法律行为中的一种,但须承认其团体法品格。2017年9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解释(四)》新增决议不成立,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决议瑕疵制度,也使股东会决议规范更趋向于法律行为制度框架之内。但是,应指出的是,决议不成立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不成立,同时,通过对大量司法案例的分析,决议不成立的性质应是具有严重程序瑕疵的决议效力。另外,参照《韩国商法典》,决议不成立、决议撤销、裁量驳回制度、决议无效构成的决议瑕疵制度可确定决议不成立的外延。除明确决议不成立的性质和外延之外,决议不成立制度应以团体法原理及团体法的具体规范之一——公司法为基础,同时,以团体法下的决议特性充实和完善其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 团体法 决议不成立 决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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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与限缩澄清 被引量:8
17
作者 吴飞飞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受限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规则"自身的法条设置缺陷,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体系衔接障碍以及裁判者的实质救济裁判观等原因,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成为当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中的普遍性现象。该种法律解释适用逻... 受限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规则"自身的法条设置缺陷,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体系衔接障碍以及裁判者的实质救济裁判观等原因,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成为当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中的普遍性现象。该种法律解释适用逻辑过分偏重了公司决议无效规则的权利救济功能,既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则对无效事由认定的缓和克制立场相左,也与公司决议本身的更强安定性追求不符,有待匡正。以公司决议内容瑕疵为基点,可将其类型化为侵权型决议与逾权型决议。侵权型决议又进一步分为权利冲突型侵权决议与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逾权型决议则进一步区分为机关逾权型决议与事项逾权型决议。其中,在公司法框架内,仅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和事项逾权型决议属无效决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决议无效 无效事由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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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探究——兼评《公司法解释四》 被引量:4
18
作者 王岩松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10期80-85,共6页
公司作为团体法的产物,其决议行为不仅对行使表决权且投赞成票的股东有约束力,并且对于未投赞成票,甚至未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亦具有法律约束。但是关于公司决议效力,我国却只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条框架式的结构规定,显然低估了公司... 公司作为团体法的产物,其决议行为不仅对行使表决权且投赞成票的股东有约束力,并且对于未投赞成票,甚至未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亦具有法律约束。但是关于公司决议效力,我国却只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条框架式的结构规定,显然低估了公司决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公司法解释四》通过"三分法"取代之前的"二分法",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进一步统一了部分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大大促进了《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活动的指引和规范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解释四》 决议效力瑕疵 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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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 被引量:8
19
作者 吴飞飞 《南大法学》 2020年第3期1-14,共14页
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系伪造股东同意某项议案的意思表示,处于个人法与团体法的交叉融汇地带。对伪造股东签名决议这一特殊决议瑕疵类型效力之判别,可触及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如何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适用对接的一般性命题。在司法实践中,作为... 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系伪造股东同意某项议案的意思表示,处于个人法与团体法的交叉融汇地带。对伪造股东签名决议这一特殊决议瑕疵类型效力之判别,可触及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如何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适用对接的一般性命题。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因事实的伪造股东签名行为经常与伪造决议、一般性程序违法以及内容违法等原因事实相互牵连发生,即个人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与团体法上的程序、内容瑕疵呈牵连状态。在非牵连状态下,应适用意思表示撤销规则,扣减被伪造签名股东同意的表决权数后,根据决议是否还能满足最低通过比例规定,认定决议是否成立。当与伪造决议、内容违法牵连时,伪造股东签名为后两种行为所吸收,决议效力状态分别为不成立、无效。当与一般性程序违法牵连时,若在《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60日客观除斥期间内,撤销决议或确认决议不成立无实质差异;若超过60日客观除斥期间,则应适用意思表示撤销规则扣减相应表决权数后,再判别决议是否成立。基于公司决议的商事属性、公司治理的安定性、被伪造签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考量,就股东对其瑕疵意思表示之撤销权,设置6个月的主观除斥期间和1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较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伪造股东签名 决议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决议不成立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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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决议规则重点立法问题探讨 被引量:4
20
作者 吴飞飞 《经贸法律评论》 2021年第5期83-94,共12页
《民法典》第134条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定性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瑕疵决议的“三分法”,为公司决议规则的立法进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公司法》全面修订背景下的公司决议规则改造,不宜大破大立,更不能盲目照搬域外制度经验... 《民法典》第134条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定性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瑕疵决议的“三分法”,为公司决议规则的立法进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公司法》全面修订背景下的公司决议规则改造,不宜大破大立,更不能盲目照搬域外制度经验,应重点从公司决议纠纷的本土司法裁判实践中吸收提炼成熟可行的规则。将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引入公司决议规则,并与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进行制度衔接,形成表决权瑕疵、内容瑕疵、程序瑕疵并存的公司决议瑕疵原因事实体系。对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之诉设置6个月的主观除斥期间和1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以完善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和可撤销规则之间的梯度化结构。为避免“抽屉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应以通知或公告作为生效要件。公司决议无效事由应限定为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损害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违反公序良俗三种具体情形。此外,当前构建公司瑕疵决议外部效力规则的理论供给和实践准备均不充分,“善恶二分制”仍须遵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决议行为 决议无效 决议不成立 决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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