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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持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1
作者 高圣平 陈南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123-136,共14页
在特定的交易模式中,担保物权可由他人代为持有。为使金融交易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应缓和担保物权设立上的从属性,允许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主债权真实存在即可。在权利归属认定中,法院不宜恪守于权利登记内容,在... 在特定的交易模式中,担保物权可由他人代为持有。为使金融交易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应缓和担保物权设立上的从属性,允许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主债权真实存在即可。在权利归属认定中,法院不宜恪守于权利登记内容,在不影响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债权人为实际权利人。倘若名义权利人将登记系统上所登记的债权及担保物权无权处分给第三人,善意取得规则自有适用空间。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原则上债权人和受托人均可行使担保物权。在特殊情形下,担保物权的行使主体可由当事人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代持 从属性 登记公示 无权处分 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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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被引量:5
2
作者 戴孟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38-46,共9页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按份共有关系相始终,无需公示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准按份共有关系中,除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的准按份共有之外,均得适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行使该权利的结果,可使权利人优先...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按份共有关系相始终,无需公示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准按份共有关系中,除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的准按份共有之外,均得适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行使该权利的结果,可使权利人优先于第三人取得被出卖的共有份额。在多数按份共有人依"多数决原则"出卖共有物时,不同意出卖的共有人对同意出卖的共有人所持的共有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 优先购买权 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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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概念辨析 被引量:1
3
作者 王瑞龙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44-148,共5页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享有同一的知识产权。共有是指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共有,知识产权共有与共有在客体、权利内容、共有关系消灭的原因、价值取向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准共有通常理解为所有权...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享有同一的知识产权。共有是指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共有,知识产权共有与共有在客体、权利内容、共有关系消灭的原因、价值取向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准共有通常理解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共有,这不能解释现代共有的发展现象。若将知识产权共有归属于准共有,尚须对准共有的概念作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共有 共有 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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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与物权共有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2
4
作者 余婵娟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43-44,共2页
我国学界通常以物权共有理论来诠释专利权共有。实际上,专利权共有与物权法上的共有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确权方式以及价值追求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的存在使得物权共有的一般理论并不适合简单地应用在专利权共有上。
关键词 专利权共有 所有权共有 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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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与物权共有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1
5
作者 罗慧晶 《现代国企研究》 2015年第8期188 190-,共2页
具有实践性和地域性的专利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独占实施权。具有公开性和优先性的物权是一种与人身权相对的财产权。本文以专利权共有和物权共有为主要研究对象,简单概括了专利权共有的定义,详细阐述了物权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分别对... 具有实践性和地域性的专利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独占实施权。具有公开性和优先性的物权是一种与人身权相对的财产权。本文以专利权共有和物权共有为主要研究对象,简单概括了专利权共有的定义,详细阐述了物权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分别对专利权共有和物权共有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提供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权共有 物权共有 所有权共有 准共有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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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被引量:33
6
作者 刘凯湘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2期20-28,共9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 继承 用益物权 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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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者的法律界定
7
作者 朱双庆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02-106,共5页
在由技术入股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就是技术入股者,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还缺乏对其身份的准确法律界定。技术入股者是指以其技术成果的财产权作价入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技术入股者种类广泛、系入股技术的合法权利人并... 在由技术入股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就是技术入股者,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还缺乏对其身份的准确法律界定。技术入股者是指以其技术成果的财产权作价入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技术入股者种类广泛、系入股技术的合法权利人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成为技术入股者;准共有人中,有人愿意用技术入股,有人不同意,则该技术整体不得折价入股;股份公司技术入股者不应只限于发起人;技术成果创造者并不是天生的技术入股者候选人;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能用该科研项目成果作价入股并能成为该技术入股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入股者 行为能力欠缺者 准共有 发起人 职务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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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及农户内部关系研究 被引量:5
8
作者 张晓滨 叶艳妹 靳相木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20,共8页
研究目的:明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和农户内成员权利关系形式,为农户内成员变动后权属的界定提供满足法律内部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同时维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多功能性。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研究结果: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研究目的:明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和农户内成员权利关系形式,为农户内成员变动后权属的界定提供满足法律内部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同时维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多功能性。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研究结果: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民,农户内成员间权利关系形式为准共同共有。研究结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多功能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解,但原有的模糊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快速城市化、土地增值和农民权利意识觉醒的现实。因此,应当采用明确权利主体及农户内部权利关系的权利本体制度,附加针对特定问题的配套特别规则的模式,实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彻底物权化,并在凸显权利财产功能的同时,兼顾其社会保障和生产及粮食安全等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权 主体 共同共有 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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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在股权中的体现
9
作者 关霖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24-26,77,共4页
股权是一种准共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用益物权及股权这两个概念具有特定的涵义。股权存在物权性,这种物权性为他物权性,股权的特点足以冲破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为不动产性的限制。但是股东间的关系应为准共有关系,股东权应为准共有用益... 股权是一种准共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用益物权及股权这两个概念具有特定的涵义。股权存在物权性,这种物权性为他物权性,股权的特点足以冲破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为不动产性的限制。但是股东间的关系应为准共有关系,股东权应为准共有用益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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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被引量:1
10
作者 牟瑞瑾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13-16,共4页
合伙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共同财产。现有法律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和性质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合伙事业的发展以及合伙解散时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文中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问题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分歧,详细阐明了合伙财产的范围和合... 合伙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共同财产。现有法律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和性质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合伙事业的发展以及合伙解散时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文中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问题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分歧,详细阐明了合伙财产的范围和合伙财产的性质。作者认为: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权利,用合伙金钱购买的财产,由合伙财产所滋生的财产,合伙的商业信誉。合伙财产应当归合伙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伙财产 合伙人财产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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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肖像权
11
作者 张乐 《科技信息》 2010年第29期408-408,375,共2页
在"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一案尘埃落定之时,"集体肖像权"的概念被提了出来,但对集体肖像权的存在、内涵和外延存在争议,"集体肖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集体肖像权作为"特定意义的集... 在"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一案尘埃落定之时,"集体肖像权"的概念被提了出来,但对集体肖像权的存在、内涵和外延存在争议,"集体肖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集体肖像权作为"特定意义的集体所享有的肖像权"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肖像权,仅是一种狭义上的概念。此特定意义的集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此有学者已做出界定,这种意义的集体是对传统肖像权主体理论的一种突破。"集体"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应承认不具有归属性的成员作为一个集体基于整体肖像利益共有一个肖像权,作为广义上的"集体肖像权"。承认集体肖像权并不绝对排斥个人肖像权,其有独特的冲突调和渠道,而且保护了各成员的个体肖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肖像权 集体法益 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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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探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陈锴 《引进与咨询》 2006年第8期1-3,共3页
本文通过对各种学说进行全面法理评析和探究,试图寻找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应然定性,以期能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实践抛砖引玉。
关键词 按份共有 实体性权利 特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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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共有的公司法规范 被引量:10
13
作者 沈贵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86-96,共11页
数个主体共享股份权益的,是广义的股份共有;共有人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并受公司法规范的,是狭义的股份共有。股份共有具有准共有的属性,可以适用民法有关共有的规范,但公司法的相关规范应优先适用。股份共有人应当确定行使共有股份权利的... 数个主体共享股份权益的,是广义的股份共有;共有人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并受公司法规范的,是狭义的股份共有。股份共有具有准共有的属性,可以适用民法有关共有的规范,但公司法的相关规范应优先适用。股份共有人应当确定行使共有股份权利的代表人;未确定代表人的,除公司或其他当事人认可外,不得行使该股份权利。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缴纳股款责任。公司对共有人的通知和送达以代表人为受领人,代表人不明确的,任一共有人均可为受领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共有 准共有 代表人 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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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探微——兼对一起楼名权行政诉讼案件评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崔巍 邱伟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5年第4期123-128,共6页
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地名权的本质属性是人身权。地名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会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而转化得来的利益应是一个派生权,其原生权仍属人身权。因此大楼更名权的诉讼,是具有... 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地名权的本质属性是人身权。地名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会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而转化得来的利益应是一个派生权,其原生权仍属人身权。因此大楼更名权的诉讼,是具有人身权内容的行政诉讼。地名权属准共有的范畴,为所有权人共有,应适用所有权共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名权 楼名权 人身权 准共有 地名管理 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法律问题 所有权人 文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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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被引量:6
15
作者 彭诚信 畅冰蕾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03-110,共8页
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对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亦未作出统一规定。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一定程... 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对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亦未作出统一规定。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厘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确定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认定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农户,明晰其与内部成员及外部主体的关系:就农户内部法律关系而言,其内部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准共同共有;就农户外部法律关系而言,户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的代理人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非法干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方式 农户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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