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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危险犯若干问题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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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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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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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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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危险犯是一种行为类型的范畴;危险犯和未遂犯、过失犯拥有为了防范危险行为的共同入罪原因,但是彼此却不相同。过失危险犯有存在余地,而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进一步细化则没有必要;具体罪名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行为类型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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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犯
过失危险犯
准具体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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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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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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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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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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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7-5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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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一般项目《轻罪立法问题检视与适用研究》(2022BFX011)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犯罪构造中程序性要素立法问题研究》(20SFB40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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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准具体危险犯。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从个案性向规范性转变,具体包括行为人创设了行为风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风险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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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益类型
准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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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bstructing drug administration
enough to seriously endanger human health
types of legal interests
quasi-specific dangerous offe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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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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