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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及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探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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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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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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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嘉应学院学报》
2016年第10期53-5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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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在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两个标准:"用途标准"和"推定标准",司法审判中尤以《<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为主要依据,造成此类案件当事人上诉多、再审改判多。第24条在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不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应当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依据,除双方合意举债外,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在两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举债,二是虽超越家事代理权但债权人为善意。前者为一般夫妻共同债务,后者为准夫妻共同债务。对一般共同债务,债权人向非举债方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证明债务是用于举债方家庭生活需要的补充举证责任;对于准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为"善意"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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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用途标准
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般夫妻共同债务
准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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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ndard of function
agent right in everyday chores
general couple debts
quasi-common debts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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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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