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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强奸罪的定性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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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9-36,共18页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可以区分为以暴力或者胁迫为手段的普通强奸罪和其他手段的准强奸罪。准强奸罪的手段具有特殊性,它是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特征是与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具有相当性。采用强制手段的普通...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可以区分为以暴力或者胁迫为手段的普通强奸罪和其他手段的准强奸罪。准强奸罪的手段具有特殊性,它是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特征是与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具有相当性。采用强制手段的普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同样,准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也应当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质。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刑法中其他手段构成的准强奸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麻醉型准强奸罪;第二种是欺骗型准强奸罪;第三种是趁机型准强奸罪。这三种准强奸罪在强奸手段的认定上各有不同特点,应当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基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强奸罪 麻醉型准强奸罪 欺骗型准强奸罪 趁机型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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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欺骗之刑事可罚性——论增设欺骗发生性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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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秀 林雅洁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8-106,共9页
性欺骗行为作为一种较为隐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认定分歧,或“重害轻纵”予以无罪化处理,或“重罪误用”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基于充分保障性自主权之存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旨趣,因性欺骗而引发的被害人同意... 性欺骗行为作为一种较为隐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认定分歧,或“重害轻纵”予以无罪化处理,或“重罪误用”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基于充分保障性自主权之存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旨趣,因性欺骗而引发的被害人同意之效力应当遵循“全面无效说”,进而肯定性欺骗行为之法益侵害性。增设欺骗发生性行为罪能够妥当规制性欺骗行为,避免轻罪重罚。本罪乃复行为犯,欺骗行为包括性交对象型欺骗、性交性质型欺骗以及性交动机型欺骗。性欺骗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非压制被害人意志自由,故本罪的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宜采性别中立主义立场。倘若行为人在许诺时具备实现承诺的条件和能力,但是事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的,则阻却犯罪故意。在刑罚配置的体系融贯上,本罪的罪量轻于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基本法定刑宜设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恪守“严而不厉”的罪刑结构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欺骗行为 准强奸罪 全面无效说 功能主义刑法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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