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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的实证考察与改进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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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钢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84-192,共9页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于笼统、简略和抽象所致。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扩大和细化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列举事项,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公司适用法所调整的事项,这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限定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正确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 正面清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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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据法适用的"咖啡一糖"现象的思考
2
作者 吴纪民 《特区法坛》 2000年第7期47-48,共2页
关键词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准据法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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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则的规范修正与适法边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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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7-135,共9页
在协议离婚成为我国境内主要离婚方式的背景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关于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之独立价值,却因其激烈的法律冲突、独创的双轨制模式以及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回应这些质疑的最佳路... 在协议离婚成为我国境内主要离婚方式的背景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关于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之独立价值,却因其激烈的法律冲突、独创的双轨制模式以及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回应这些质疑的最佳路径应从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入手寻求其存续价值,具体需要从规范分析和类型化案件梳理两个维度展开。在规范分析层面,第26条应当调整的是涉外协议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而现有条文中“协议离婚”的表述过于宽泛,违背了离婚形式要件应由行为地国家公法予以支配的基本法理,因此应将其修正为“离婚协议”。在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层面,该条冲突规范应适用于涉外协议离婚有效性纠纷、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为先决问题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离婚协议生效后的履行纠纷,因而也具有独立的适法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第26 涉外协议离婚 涉外离婚协议 类型化案件 准据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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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
4
作者 宋阳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50-60,共11页
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虽是具有法律重述性质的示范法文件,但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作为准据法渊源适用。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裁判机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妥善处理此... 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虽是具有法律重述性质的示范法文件,但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作为准据法渊源适用。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裁判机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妥善处理此示范法文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裁判说理和法律续造的有效参考工具,不但能够强化国际商事裁判的合理性,还能实现对国际商事裁判的可预测性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法律重述 法律续造 准据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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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
5
作者 赖淳良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0年第S1期118-139,共22页
本文尝试从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新近发展出发,整理出跨国侵权行为的选法规则,并论证区分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的必要性,说明发展不同选法规则的可能性。侵权行为法条的结构可以分为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两部分,在跨国侵权行为中,有... 本文尝试从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新近发展出发,整理出跨国侵权行为的选法规则,并论证区分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的必要性,说明发展不同选法规则的可能性。侵权行为法条的结构可以分为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两部分,在跨国侵权行为中,有关成立要件的判断,与侵权行为地有较为密切的关联,相对独立于损害赔偿的选法规则。从理论上看,由于主权、入境随俗、当事人预期等理由,区分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侵权行为 成立要件 损害赔偿 准据法分割适用 选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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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中国《海商法》第105条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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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珠围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1年第1期119-128,共10页
司法实践对我国《海商法》第105条的"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一,争议的实质是混合合同说及独立合同说的理论分歧。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在多式联运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上各自选择了不同的构建路... 司法实践对我国《海商法》第105条的"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一,争议的实质是混合合同说及独立合同说的理论分歧。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在多式联运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上各自选择了不同的构建路径,但是都呈现出限缩法律适用不确定性的趋势。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第105条可以指引外国法适用的观点,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实践都相反,既不利于中国法域外适用保护出口货物托运人利益,实际运行中也易造成诉讼程序拖延和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本文从我国《海商法》第105条适用争议入手,结合世界范围内多式联运法律适用的立法趋势和模式,提出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和法律适用进路的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第105条 网状责任制 准据法分割适用 强制性最低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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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投资仲裁上诉审查范围提案与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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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继伟 陶立峰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年第3期116-125,共10页
上诉审查范围条款是当前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欧盟在借鉴WTO上诉机制和ICSID撤销机制基础上,以上诉审查标准建构上诉审查范围,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法律审”“有限事实审(包括对国内法认定)”以及“《IC... 上诉审查范围条款是当前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欧盟在借鉴WTO上诉机制和ICSID撤销机制基础上,以上诉审查标准建构上诉审查范围,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法律审”“有限事实审(包括对国内法认定)”以及“《ICSID公约》第52条”。欧盟方案创新地以正确性和合理性作为审查标准,并以此设计上诉审查范围,但仍存在“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规范不清晰、“仲裁庭明显越权”适用范围不明确等局限。因此,中国应当谨慎对待和审慎评估欧盟提案中的上诉审查范围条款,尽早形成符合中国利益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仲裁 上诉审查范围 准据法解释或适用错误 国内法认定明显错误 明显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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