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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准民事法律行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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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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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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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5期94-9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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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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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法律行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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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quasi civil juristic
act of representation
intention notice
juristic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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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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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民事行为制度体系的重新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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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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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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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64-64,6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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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为近代民法理论最为辉煌的成就,对我国民事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有着深刻影响。然而由于人们对法律行为概念莫衷一是,内部分类错综复杂,给理论学习和实践工作带来不便。对此,文章尝试对民法中的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以民事行为作为总概念,重构民事行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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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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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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