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浅谈动物准调证制度的运用
1
作者 王剑丰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7期26-26,共1页
笔者在《中国牧业通讯》2001年第4期中拜读了题为《论动检执法中的几种具体执法行为》一文后,对其中的一个观点——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觉得有商榷之处。在此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谈一些个人观点,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准调证制度... 笔者在《中国牧业通讯》2001年第4期中拜读了题为《论动检执法中的几种具体执法行为》一文后,对其中的一个观点——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觉得有商榷之处。在此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谈一些个人观点,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准调证制度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产生的一种调控手段。 近年来,有些省、市地区的动物疫情较为复杂,尤其是对动物威胁很大的疫病更引起各级政府及动检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畜牧生产健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 准调证制度 畜禽产品 防疫 检疫
下载PDF
我省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调证制度的思考
2
作者 齐光华 《福建畜牧兽医》 2004年第4期51-52,共2页
关键词 福建 动物产品 准调证制度 监督机构
下载PDF
论动检执法中的几种具体执法行为
3
作者 侯向进 杜延国 胡玉兵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4期31-31,共1页
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 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准调证制度 非疫区 边检站 行政执法
下载PDF
浅谈加强公路运输防疫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4
作者 廖庆清 《福建畜牧兽医》 2003年第4期46-47,共2页
关键词 福建 动物检疫 公路运输检疫 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法》 制度 检疫设施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